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中信顾字第0930005126号函修正发布第4、5、7、8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四字第0930130710号函准予备查
第4条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对外发布讯息之负责人与从业人员,除前条第一项第一款之人员外,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之一:
一、依证券投资顾问事业管理规则规定,取得证券投资分析人员资格者。
二、依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管理规则规定,担任基金经理人者。
三、经同业公会委托机构举办之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事业之业务员测验合格,并在专业投资机构从事相关工作经验一年以上者。
四、经证券商同业公会委托机构举办之证券商高级业务员测验合格,或已取得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金管会)核发之证券商高级业务员测验合格证书,并在专业投资机构从事相关工作经验二年以上者。
第5条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及其负责人与从业人员对外发布讯息,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证券市场之行情研判、市场分析及产业趋势,应同时提出研判之依据。
二、不得涉有对个别股票未来价位研判预测及推荐或劝诱投资特定股票。
三、不得涉有利益冲突、诈欺、虚伪不实或意图影响市场行情或有其它足致他人误信之行为。
四、不得有损及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投资人权益之行为。
五、不得推销未经金管会核准募集之基金。
六、不得对经理之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之绩效表现作预测。
七、不得有对同业攻讦或有其它足以伤害证券投资信托行业整体形象之行为。
八、不得为其它经金管会禁止之行为。
第7条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有违反本准则规定之情事,并经查明属实者,本公会除得视违反之情节,依本公会会员自律公约第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处分,并将处分结果陈报金管会。
第8条 本准则经本公会理事会通过,并报请金管会核备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台湾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