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中信顾字第0930005126号函修正发布第2、3、8~10、13点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四字第0930130710号函准予备查
二、训练机构申请为投信投顾业务人员职前及在职训练之机构者,应于每年十月底前检具第七点所列文件函送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以下简称本公会)审查,经本公会审查合格后,转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金管会)指定得为办理投信投顾业务人员职前及在职训练之训练机构。
三、申请认可做为投信投顾业务人员职前及在职训练机构应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须为经财政部核准设立之财团法人。
(二)前一年度办理银行、票券、证券、保险或信托等金融相关业务训练课程时数总计需达二百小时,且最近三年内未经财政部依财政部主管财团法人监督管理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纠正以上以及未经金管会或原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废止办理本投信投顾业务人员职前及在职训练。
(三)自设训练场地且其相关设备需符合建筑安全、防火避难及消防法规规定,并取得准予使用一年以上之使用权证明,如有向外租借场地时,该场地亦需符合建筑安全、防火避难及消防法规规定。
(四)聘雇一位以上办理训练之专职人员。
八、前条除第三款最近一年机构之结算申报书以外之各款事项如有异动者,应于异动后一个月内通知本公会,如有异动未申报或异动后之内容,不符本认可要点相关规定者,本公会得陈报金管会废止其做为投信投顾业务人员职前及在职训练机构之指定。
九、经认可做为投信投顾业务人员职前及在职训练之机构,应于每年十月底前检附次年度课程名称、内容大纲、课程日期、时数与讲师个人学经历等相关文件陈报本公会,经汇整陈报金管会,如陈报之次年度举办课程内容不符合本认可要点相关规定者,本公会得报请金管会废止其做为投信投顾业务人员职前及在职训练机构之指定。
十、经认可做为投信投顾业务人员职前及在职训练之机构,应于每年二月底前检附前一年度实际办理之课程名称、内容大纲、课程日期、时数、参加人数与讲师个人学经历等资料陈报本公会,经汇整陈报金管会,如陈报之前一年度举办课程内容不符合本认可要点相关规定者,本公会得报请金管会废止其做为投信投顾业务人员职前及在职训练机构之指定。
十三、本要点经本公会教育训练委员会通过并报经金管会备查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台湾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