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经济部经授水字第09320220170号令修正发布全文4点
一、经济部(以下简称本部)为统一干旱时期自来水事业执行停止及限制供水标准与措施,特订定本要点。
二、停止及限制供水措施,分为下列四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离峰时段降低管压供水。
(二)第二阶段:
1.停止供水:停供喷水池、冲洗街道与水沟、试放消防栓、露天屋顶放流及其它得停供之用水。
2.减量供水:
(1)每月用水超过一千度之用水户。但医疗或其它因性质特殊减量供水将造成公众重大损失之用水者,不在此限。
(2)游泳池、洗车、三温暖及水疗等。
(3)其它不急需之用水。
(三)第三阶段:分区轮流或全区定时停止供水。
(四)第四阶段:依区内用水状况定量定时供水,其优先级如下:
1.居民维生用水。
2.医疗用水。
3.国防事业用水。
4.工商事业用水。
5.其它用水。
三、各自来水事业应将本要点规定之停止及限制供水标准与措施纳入营业章程内。
四、各自来水事业应于干旱发生时,依其供水区域之用水特性及水源状况订定第二点规定之阶段实施内容,并于公告后据以执行。
前项各阶段实施内容应报本部备查。但第三阶段及第四阶段之实施时机,应先报经本部核定后办理。
台湾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