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台东县政府府行法字第0933035113号令修正发布第7、13条条文;并自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第7条 地政事务所置会计室或会计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并兼办统计事项,专任或由上级机关派员兼任。
第13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本规程修正条文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规程修正条文自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台湾当局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府行法字第093303511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1-22
施行日期:2004-11-01
时效性:已失效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台东县政府府行法字第0933035113号令修正发布第7、13条条文;并自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第7条 地政事务所置会计室或会计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并兼办统计事项,专任或由上级机关派员兼任。
第13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本规程修正条文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规程修正条文自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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