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教教育部台高(一)字第0930144392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5点
一、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执行「扩大硕士级产业研发人力供给方案」,特订定本要点。
二、为填补国内现阶段产业发展所需人力之缺口,有效支持国内科技产业投入研发创新,提升国内科技产业竞争力,特推动大学校院设置产业研发硕士专班(以下简称本班),期于九十三年度至九十六年度增补五千名硕士层级之产业研发人力。
三、本班设置领域以国内科技产业研发人力供给不足之电资(含电子、电机、电控、电信、资工、光电等)、材料、物理及相关跨科领域为主。
四、大学校院申请设置本班之条件为设有与前点规定相关之研究所,其相关资源条件齐备,且办理成效良好者。
五、本班之课程及师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课程之内容应强调实作性能力之培养,并切合产业之需求,课程规划可邀请相关合作之企业共同参与。
(二)可采密集式课程设计,除日间开课外,亦可兼采夜间、假日及寒暑假期间开课。
(三)实作性之课程可聘请产业技术专家担任授课,国立学校亦可在校务基金自筹经费许可范围内聘任编制外约聘教师,以应开课之需求。
六、本班修业期限以不超过二年为原则。
七、本班之招生方式及名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单独招生方式每年分春季班、秋季班两次招生,并采公开招生方式。
(二)每班招生之名额以不超过三十名为原则,不计入本部总量管制之限制。
(三)招生对象为第三点规定之科系及相关系所毕业生,试办期间男性限免服兵役义务或役毕者,并视试办情形再予检讨。
八、本班毕业论文主题应尽量配合第三点规定相关产业实际需求。
九、本班设置所需经费除学生所缴学杂费外,由经济部按实际入学人数以定额方式补助,其不足部分由合作企业负担之。
本班学生学杂费依照一般研究所硕士班之收费基准收取之,其有适用学杂费减免及优待者,其减免及优待之经费由经济部与合作企业协议分摊之。
十、本班之开办计划应由学校与企业共同研拟,除函报本部外,并送请经济部项目办公室汇整后,提送经济部会同本部邀集学者专家召开会议审查之。
十一、本班之招生应依据大学法第二十二条及其施行细则第十八条,拟订其公开招生办法,并同开办计划报核。
十二、透过本班开设之合作过程,可作为学校调整一般教育人才培育课程之参考,及强化产学合作之基础。
十三、本班每年招生总额原则如下,并得视实际需要及审查情形增减:
(一)九十三学年:二百名。
(二)九十四至九十六学年:每年一千六百名。
十四、合作之企业应承诺雇用本班毕业学生七成以上。
十五、开班学校办理之成效及合作企业配合状况,将作为每年核定开班之审核依据。
台湾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