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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台北县政府营造业抽查作业要点」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北府工施字第0930744511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1-08

施行日期:2004-11-08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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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台北县政府北府工施字第09307445111号函订定发布全文9点;并自发布日施行

一、台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实施营造业抽查及查核营造业专任工程人员受聘情形,依营造业法第十七条规定,订定本作业要点。

二、执行范围:于台北县(以下简称本县)办理营造业登记或承揽本县建筑工程之营造业。

三、营造业于本县办理登记,专任工程人员应据实填载工作纪录表,本府得于抽查时要求营造业出具纪录表以供查核,并得请专任工程人员到场协助说明。

四、营造业公司名称、营业地址、组织性质、资本额、负责人姓名或专任工程人员姓名等登记事项有变更时,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检附相关证明文件向本府申请变更登记,本府得于抽查时要求营造业出具相关文件以供查核是否符合上开规定。

五、本府执行抽查时,营造业应检具公司负责人及其专任工程人员身分证影本、营造业登记证书、承揽工程手册、专任工程人员资格证明书、专任工程人员受聘同意书、专任工程人员工作纪录表、最近之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证明文件、营利事业所得结算申报书、最近一期营业税销售额及税额申报书以供抽查人员核对。

六、抽查作业由本府派员不定期至营造业营业登记地址或所承揽工程现场查核。

七、拒绝、妨碍或规避本府抽查之营造业,即依营造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请台北县营造业审议委员会审议,处违规厂商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

八、本府抽查时营造业如有未依本要点规定办理者,由本府函请该公司于三十日内办理补正,逾期仍未补正者,即依营造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提请台北县营造业审议委员会审议,处违规厂商警告或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停业处分;于五年内受停业处分期间累计满三年者,废止其许可。

九、本要点自发布日施行。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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