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台北县政府北府法规字第0930721448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第2、3、7、8条条文(原名称:台北县各风景特定区管理所组织规程)
第2条 管理所置所长,承县长之命及建设局之督导,综理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
第3条 管理所设企划组、工务组、文化组、管理组,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企划组:风景特定区资源调查及规划、游憩活动规划及执行、旅游服务及导览解说、相关法规研拟等事项。
二工务组:风景特定区公共设施及游乐设施之管理及维护、环境绿美化及景观维护等事项。
三文化组:乌来泰雅民族博物馆经营管理等事项。
四管理组:风景特定区清洁及收费管理、管理站业务之综理及协调、违规事件之处理等事项。
第7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8条 管理所分层负责明细表由管理所拟定,报经本府核定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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