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台北县政府北府法规字第0930714256号令修正发布第3~5、9、12条条文;并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3条 本馆置馆长,综理馆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
前项馆长,必要时得比照专科以上学校助理教授以上资格聘任。
第4条 本馆设下列各组,分别掌理下列事项:一典藏组:陶瓷文物与资料之搜集、研究、典藏计画之研拟与典藏作业之执行等事项。
二展示组:陶瓷文化相关主题展示之研究规划、设计、执行、维护与管理事项。
三推广组:陶瓷文化教育推广之研究规划、设计与执行等事项。
四营运组:营运规划、行销开发、客服策略、票务管理与媒体公关等事项。
五行政组:研考、文书、出纳、庶务、修缮、馆舍管理、警卫、信息管理及不属其它各组事项。
第5条 本馆置秘书、组长、组员、技士、技佐、办事员、书记。
前项典藏组、展示组及推广组之组长,必要时得比照专科以上学校讲师以上资格聘任。
第9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12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本规程第三条至第五条及第九条修正条文,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台湾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