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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台北县立莺歌陶瓷博物馆组织规程」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法规字第093071425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1-08

施行日期:2005-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台北县政府北府法规字第0930714256号令修正发布第3~5、9、12条条文;并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3条 本馆置馆长,综理馆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

前项馆长,必要时得比照专科以上学校助理教授以上资格聘任。

第4条 本馆设下列各组,分别掌理下列事项:一典藏组:陶瓷文物与资料之搜集、研究、典藏计画之研拟与典藏作业之执行等事项。

二展示组:陶瓷文化相关主题展示之研究规划、设计、执行、维护与管理事项。

三推广组:陶瓷文化教育推广之研究规划、设计与执行等事项。

四营运组:营运规划、行销开发、客服策略、票务管理与媒体公关等事项。

五行政组:研考、文书、出纳、庶务、修缮、馆舍管理、警卫、信息管理及不属其它各组事项。

第5条 本馆置秘书、组长、组员、技士、技佐、办事员、书记。

前项典藏组、展示组及推广组之组长,必要时得比照专科以上学校讲师以上资格聘任。

第9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12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本规程第三条至第五条及第九条修正条文,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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