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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机动车辆排放空气污染物及噪音检验机构申请许可案审核作业要点」名称为「机动车辆排放空气污染物及噪音检验测定机构许可证申请审核作业要点」并修正全文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环署检字第093008177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1-09

施行日期:2004-11-0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环署检字第0930081775号公告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18点;并自即日起实施(原名称:机动车辆排放空气污染物及噪音检验机构申请许可案审核作业要点)

一、行政院环境保护署(以下简称本署)为审查机动车辆排放空气污染物及噪音检验测定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之测定机构许可证申请、测定机构许可证各项变更申请事项,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之审查作业,由本署环境检验所(以下简称环检所)为之。

三、环检所为办理测定机构许可证申请、测定机构许可证各项变更申请事项之审查作业,得成立检验测定机构许可管理工作秘书处(以下简称工作秘书处),其办理事项如下:

(一)书面审查。

(二)相关性测试及系统评鉴等相关事宜。

(三)申请案之各项行政作业。

(四)其它相关事项。

四、环检所及工作秘书处办理许可申请案时,应依下列规定:

(一)工作秘书处应依「检验测定许可申请收费标准」核计申请费用,由环检所通知申请机构缴费,工作秘书处并即进行书面审核。

(二)申请文件经书面审核不符规定或内容欠缺者,通知申请机构于十五日内完成补正,必要时得延长为三十日,届期未补正者,应予驳回。

(三)工作秘书处完成书面审查作业后,即安排进行下列之相关性测试或系统评鉴。

1.相关性测试评鉴:由工作秘书处派员督导指定机构与申请机构间相关性测试之审查。

2.系统评鉴由工作秘书处安排二名以上现场评鉴专家执行评鉴,其中一名为主评评鉴专家,主持、协调现场评鉴工作,并综合各评鉴专家之意见,撰写评鉴报告。

(四)工作秘书处应就评鉴报告之建议改善事项送申请机构,申请机构得于七日内提书面说明,逾期视同无书面说明。

(五)评鉴工作完成后,工作秘书处应汇整各项审查、相关性测试结果、书面说明,提送检验测定机构评鉴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会议审查,并做出许可与否建议,送环检所核定。

五、书面审核事项如下:

(一)申请机构设立资格:

1.申请机构资格、资本额或财产总额证明:依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2.申请机构负责人依下列原则认定:

(1)公司或公营事业:代表人。

(2)财团法人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所载之董事长或代表人。

(3)非环境保护主管机关之政府机关(构):机关(构)首长。

(4)公立大专以上院校:校长(学院为院长)。

(二)人员资格:

1.检验室主管资格:依管办法第八条规定。

3.测定人员资格:依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三)检验室及相关设施:

1.检验室及仪器设备配置数据。

2.管理办法第五条所称之专属检验室及仪器设备,指检验室及仪器设备应位于国内,且其所有权为申请机构所有,或经申请机构取得承租或授权使用,并由专属检验室使用管理,其期限至少应为五年或测定机构许可证之有效期限内。

3.执行机动车辆噪音测定,测试场地必须取得承租或授权使用之证明文件或所有权。

4.申请机构必须备有该许可项目符合现行排放标准之车辆或引擎,以专用于执行品保品管措施。

(四)检测方法:依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检测方法。

(五)管制图:每一申请项目于申请日前,需有一年内十五组不同日之实际测定数据及相关管制图表等品管数据。

(六)检验室管理手册:依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

(七)新申请、复业、搬迁等申请设立之检验室,由工作秘书处派员至申请机构之检验室,对前述事项进行实地查核。

六、相关性测试作业规定如下:

(一)相关性测试依每一测定项目分别评定。

(二)执行测定项目之相关性测试时,除检测方法有规定外,环检所得规定各测定项目之测定时间,超过测定时间,则建议相关性测试不合格。

(三)符合该测定项目规定之容许范围,则建议合格。超出容许范围则建议不合格。

(四)相关性测试结果提送评委会审查,经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者始得认可。

七、系统评鉴作业规定如下:

(一)同一检验室同时申请两个以上测定类别时,系统评鉴得合并评鉴。

(二)系统评鉴各项结果均应提送评委会审查,经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后始得认可:

1.得分总和高于总配分百分之六十四,且各分项得分均高于该分项配分之百分之五十为合格。

2.得分总和达总配分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六十四,且各分项得分均高于该分项配分之百分之五十者,现场评鉴专家得建议进行现场复评或提书面改善说明,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书面改善说明应检附左证资料。现场复评或提书面改善说明以一次为限。

3.现场复评指再至检验室执行系统评鉴;提书面改善说明系指检验室针对评鉴缺失提出之改善说明书面文件,均由现场评鉴专家审查作出合格与否之建议。

八、同一机构申请两个以上检验室许可时,许可证以申请机构名称核发,其个别检验室许可证内容以副页方式登载。

九、已取得许可证之测定机构,于许可期间申请增加检验室、测定类别,其审查程序准用本要点第四点至第七点规定办理。增加测定项目之申请案,环检所应视增加测定项目及已许可测定项目之内容,得免执行系统评鉴,其审查程序准用本要点第四点至第七点规定办理。相关性测试不合格之项目不得补测。

十、测定项目经本署公告修订检测方法时,已取得该测定项目许可之检验室,应配合更新相关测定数据及管制图表。

十一、本署得指定已获许可测定机构就许可之测定项目,每年一次与指定机构执行相关性测试,相关性测试结果依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办理。

十二、已取得许可证之测定机构申请展延许可证有效期限,其审查作业规定如下:

(一)书面审查:准用本要点第五点规定办理。

(二)相关性测试评鉴:测定机构申请展延时如「当年度」已执行年度之相关性测试,且第一次相关性测试值落于容许范围内,则可备齐相关数据于审查程序中免除实施相关性测试评鉴;如提出展延申请时之「当年度」尚未实施相关性测试或第一次相关性测试值未落于容许范围内,书面审查后必须安排相关性测试评鉴,再实施系统评鉴。与本署指定之机构相关性测试所需费用由申请测定机构自行负担。

(三)系统评鉴:准用本要点第七点规定办理。

十三、已取得许可证之测定机构申请检验室搬迁,其审查作业规定准用本要点第五点至第七点办理。

十四、已取得许可之测定项目,在申请增设该项测定设备时,应建立十五组不同日之实际测定数据及相关管制图表,相关性测试于经核备后得与原许可之测定设备进行,审查核可后始可使用增设设备执行测定业务。

十五、因违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处分停业或自行申请停业之测定机构,得于停业原因消失后申请复业,其审查程序准用本要点第四点序准用本要点第四点至第七点规定办理。

仅申请测定类别及测定项目之复业者,准用本要点第九点规定办理。

复业所检送之十五组测定数据及相关管制图表,应为停业后测定建立之资料。

十六、评委会委员、现场评鉴专家及工作秘书处人员对于申请案件办理过程与结果应负保密之责。

十七、除增加测定类别及项目外,其它许可申请案若为不许可者,由环检所函知申请机构可于十日内办理意见陈述。

十八、本要点修订前已受理之案件适用原规定。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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