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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申请募集发行外币计价基金之相关规范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金管证四字第093000546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1-09

施行日期:2004-11-0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依据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申请募集发行外币计价基金之相关规范事项如下:

一、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于首次募集发行以外币计价之基金,应依中央银行外汇局九十三年九月八日台央外柒字第○九三○○四四三三八号函之规定,先向该行申请许可后,再向本会申请核准募集发行;嗣后该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每次新申请募集发行以外币计价之基金时,毋须逐案洽经该行同意。

二、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募集发行以外币计价之基金,限于投资以外币计价之有价证券,并以开放式基金为限,其投资国外之外币有价证券部分仍依「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于国内募集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投资外国有价证券之种类及范围」规定办理。

三、发行币别限人民币以外之币别。

四、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募集发行外币计价基金者,应于外汇指定银行依基金所选定币别开立独立之外汇存款专户,有关各该基金交割款项及国外费用之收付,均应以该专户存拨之;另因外币计价基金交割款项之收付均以外币为之,其结汇事宜应由基金申购人依「外汇收支或交易申报办法」之规定办理,亦得自其本人外汇存款户转帐支付。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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