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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宜兰县兰阳戏剧团戏曲发展基金管理及运用办法」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府秘法字第093014107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1-08

施行日期:2004-11-0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宜兰县政府府秘法字第0930141072号函订定发布全文35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宜兰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发扬传统戏剧艺术、培育优秀戏剧人、维护传统乡土戏剧资产、创新表演风貌,进而达成社会教育及弘扬文化的功能,成立兰阳戏剧团(以下简称本团),设置「兰阳戏剧团戏曲发展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并订定本基金管理及运用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2条 本基金以本府为主管机关,以本府文化局为主办机关;其设置、管理及运用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3条 本基金为附属单位预算作业基金。

第4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本府编列预算补助。

二、本团演出收入,其收入总额不得低于演艺支出成本。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捐赠及其它收入。

第5条 本基金运用范围如下:

一、有关本团戏曲业务及管理费用之支出。

二、有关本团业务发展必要之设备及投资。

三、其它有关戏曲发展之事项。

第6条 本基金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本基金之咨询机构,置委员九人,以县长为主任委员,其余委员由本府就下列人员聘(兼)任之:

一、本府主任秘书。

二、本府教育局局长。

三、本府财政局局长。

四、本府主计室主任。

五、本府文化局局长。

六、研究戏曲之学者专家三人。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本府文化局局长兼任,承主任委员之命,处理本会会务。

第7条 本会每年召开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为会议主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委员推选一人为主席。本会委员皆为无给职,但得依规定支领出席费。

第8条 本基金各项会计事务及收支事项,其年度预算之编制、执行与年度决算之编造,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规办理。

第9条 本基金之保管,应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储存孳息,并得视资金调度运

用情形,转存定期存款。

第10条 本团设三组,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行政组:处理本团文书、国际推广交流、演出服务、票务行销、宣传设计、刊物编辑与出版、演出资料搜集运用、阅览服务、出纳、庶务、运动伤害、计算机信息、财产管理及不属各组之事项。

二、演艺组:处理本团剧艺研究之规划与执行、演出之规划、演练等事项。

三、制作组:处理本团演出之管理、执行及设计制作等事项。

第11条 本团置名誉团长,由县长兼任之。置团长一人,由县长遴聘(派)任之,综理团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团长一人,由团长遴聘(派)任之,襄理团务。

第12条 本团置组长三人,由团长甄选遴聘(派)任之,处理组务。

本团得视实际需要设副组长,由团长甄选遴聘(派)任之,协助处理组务。

第13条 本团置下列团员:

一、团务人员:助理行政、文宣推广、活动企划、公关、票务行销、资料管理等人。

二、剧艺指导人员:导演、编纂、设计师、排练指导、音乐设计、技术指导等人。

三、演员及文武场乐师。

四、助理剧艺指导人员:助理导演、助理编纂、助理设计、助理排练指导、助理音乐设计、助理技术指导等人。

五、研究发展人员: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等人。

六、技术人员:剧务管理、舞台布景、箱管、梳妆造型、灯光、道具、字幕、音效、电工等人。

前项各类人员,按专长甄选遴聘,必要时得兼任。

第14条 本团之会计、人事及政风业务由本府文化局会计、人事、政风人员兼任之,依法办理相关业务。

第15条 本团设团务发展委员会及团员评鉴委员会,由副团长、各组组长、导演、编纂、排练指导、音乐设计、技术指导、研究员、团员代表及学者专家组成,负责团务研发及团员评鉴考核等事项,定期召开会议,由团长兼任召集人,均为无给职,但学者专家得依规定支领出席费。

第16条 本团得聘请艺术顾问若干人,为本团艺术风格之重要咨询,均为无给职,但得依规定支领出席费。

第17条 本团组织系统另以表列之。(详如附表一)

本团所需人员职称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详如附表二)

第18条 为办理团员之甄选遴聘作业,剧团得组成甄选遴聘委员会,负责新进团员甄选工作,并邀请学者专家、资深演员及乐师等人员担任甄选委员。

第19条 本团甄试方式,分为书面审查及面试两部分。书面审查后,再行通知面试。其内容由甄选委员会订定之。

第20条 经甄选遴聘之团员应先予实习试用至少一个月,并依评鉴成绩及表现决定其是否晋升为正式团员及其等级之依据。

第21条 团员甄选遴聘之进用资格、职称及分等,另以进用表定之。(详如附表三)

第22条 本团团员之续聘、晋级、改聘、解聘、奖惩及支给年度奖励金等考核事宜,除另有规定外,均由团员评鉴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鉴会)评定,经核定后生效。

第23条 本团团员每年均应接受评鉴。

第24条 团员之评鉴考核,依据下列事项评定之:

一、客观评鉴:

(一)出勤纪录。

(二)平日练习纪录。

(三)排练纪录。

(四)演出纪录。

(五)违反本团有关规定纪录。

(六)特殊优良表现纪录。

(七)其它可供参考纪录。

二、主观评鉴:

(一)专业技能:包括剧艺水准、演出效果、进退步程度等。

(二)工作绩效:包括敬业态度、团队配合、合作精神等。

第25条 评鉴会定期召开会议,并于聘约期满前,以书面通知团员年度评鉴考核结果。

第26条 评鉴委员对评鉴审查中之案件与自身权益有关时,应自行回避或依评鉴会召集人之指示或依当事人之声请,经评鉴会同意后回避之;惟必要时,评鉴会召集人可邀其列席说明。

第27条 主客观评鉴标准依比例评鉴之。评鉴结果由评鉴会视等级分配,并依其评鉴成绩,决定其升降等级及续聘与否。表现特优者,得越等或越级晋升;表现特差或经评定职务与等级不符或已无事实需要者,得越等或越级降聘或停聘。

第28条 团员评鉴后之等级升降,需符合本团编制员额及等级分配表之规定,但必要时得保持弹性。

第29条 评鉴考核作业规定由本团另订之。

第30条 本团团员薪资支给,以薪资支给表定之。(详如附表四)

第31条 本团团员参与剧团演出之酬金,另以演出酬金支给标准表定之。(详如附表五)

第32条 本团团员离职储金之补助及支给,比照「各机关学校聘雇人员离职储金给与办法」规定办理。

第33条 本团团员所需之薪资、职务加给、演出酬金、年终工作奖金、离职储金、劳保与健保补助、演出意外保险等人事费用,须列入本基金年度预算内支给。

第34条 本团团员服务规定,由本团另订之。

第35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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