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交通部交航发字第093B000101号令修正发布第15条条文
第15条 海难救护业之筹设许可、营业许可、撤销或废止许可及管理等相关事项,交通部得委任当地商港管理机关办理。前项情形,应将委任事项及法规依据公告之,并刊登政府公报及网站。
台湾当局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交航发字第093B00010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2-01
施行日期:2004-12-01
时效性:已失效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交通部交航发字第093B000101号令修正发布第15条条文
第15条 海难救护业之筹设许可、营业许可、撤销或废止许可及管理等相关事项,交通部得委任当地商港管理机关办理。前项情形,应将委任事项及法规依据公告之,并刊登政府公报及网站。
台湾当局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