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行政院客家委员会客会企字第0930009874号函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8点(原名称:行政院客家委员会客家文化设施兴(修)建计划督导评核要点)
一、行政院客家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使补助之客家文化生活环境营造计划资本预算有效执行,提升管理绩效及施政品质,特依中央对直辖市及县(市)政府补助办法、行政院所属各机关计划资本支出预算执行评核要点暨本会补助地方政府推动客家文化生活环境营造计划作业要点规定,订定本会客家文化生活环境营造计划督导评核要点(以下简称本要点)。
二、适用对象:本要点适用对象为经本会核定补助之地方政府,系指县(市)政府等。
三、管制与追踪:
(一)各项受补助计划请当地县(市)政府列入该府重大工程项目,并由研考单位执行计划列管事宜。
(二)受补助机关应于年度开始后三个月内办理有关之规划设计或工程发包。
(三)各项受补助计划全年度可支用预算达标率于年度开始后六个月内应达百分之五十、九个月内应达百分之七十、十一个月内应达百分之八十。
(四)受补助机关于接获本会函复同意补助翌月二十日前,应填具分月工作摘要及进度表(如附件一),送当地县(市)政府初审后,再由县(市)政府函送本会复审,办理追踪管制事宜。受补助机关所提计划属跨年度计划者,应于翌年度开始前十日就执行事项及经费预算,提出预定工作进度,送当地县(市)政府初审后,再由县(市)政府函送本会复审。
(五)受补助机关应于本会函复同意补助之翌月起,每月就计划办理情形,填具计划执行进度考核表(如附件二),上月执行进度应送当地县(市)政府初审,再由县(市)政府于每月二十日前函送本会备查。
(六)本会于核定补助后,每月将受补助机关填报之执行情形,汇整陈核(汇整表如附件三)。
四、访查与督导:
(一)计划执行相关会议应邀请本会派员参与,本会得视实际需要邀请学者专家参与;计划执行属规划设计阶段者,应召开期初、期中、期末等各期简报会议或说明会,并请学者专家、地方文史工作者、客家社团及社区居民等共同参与。
(二)各县(市)政府研考单位与工程施工品质查核小组,应落实执行进度管制及工程品质管理制度,加强辖内受补助计划执行进度督导及工程品质查核工作。
(三)本会得视业务需要,不定期召开检讨会议,或派员实地访查,或邀请县(市)政府及受补助机关派员到本会说明,县(市)政府及受补助机关应配合办理,不得拒绝,并应指派主任秘书或相关层级以上人员出席。
(四)本会办理实地访查或请受补助机关派员到本会说明时,应通知会计室及兼办政风业务人员,会计室及兼办政风业务人员得视情形派员出席。
(五)受本会补助计划总经费达一亿元以上者,每季至少实地访查一次;总经费达一千万元以上,未达一亿元者,每半年至少实地访查一次;总经费未达一千万元者,每年至少实地访查一次。
(六)实地访查人员原则由本会指派专人办理,必要时得由简任级以上人员率同业务有关人员实地访查;受补助计划总经费达十亿元以上者,得由本会主任秘书召集承办单位、综合处、会计室、兼办政风业务人员等实地访查,必要时得邀请学者专家及有关机关代表参与。
(七)实地访查人员应填写访查纪录表(如附件四),于访查结束后一周内陈核。
(八)访查事项:
1.全年度可支用预算数实际执行情形。
2.计划执行工作进度及预期效益之达成度。
3.相关证照请领及行政作业时效之掌握情形。
4.推动小组或筹备委员会组成及实际运作情形。
5.民众参与计划办理情形。
6.营运管理要点订定情形及经营模式规划情形。
7.计划推动过程遭遇之困境及寻求本会协助事项之了解与处理。
8.其它与计划有关之事项。
(九)计划执行应按照原核定计划及本会核定意见办理,本会于督导访查过程,如发现计划执行有偏离原核定计划内容之情形,可立即请受补助机关回复原计划或提出修正计划函送本会核备;本会得视实际需要,邀请学者专家组成专业团队进行实地辅导。
(十)年度实地访查实施计划(格式如附件五),依本要点拟订陈核后实施。
(十一)本会办理实地查核时,得邀请本会工程施工查核小组一并进行查核,查核作业由本会综合处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组作业办法等有关规定另订之。
五、全年度预算执行结果检讨与审核:
(一)受补助机关应就年度计划执行结果详加检讨后,填制年度计划预算执行结果检讨表(如附件六)及预算执行结果总表(如附件七),若执行结果符合第六点第一款奖励标准,应填缮建议奖励审查表(如附件八),由县(市)政府就辖内受补助计划预算执行结果审核作业办理情形暨综合审核意见编制审核报告(如附件九),于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一月三十日前)函送本会审核。
(二)各县(市)政府函送之各受补助计划预算执行检讨表、预算执行结果总表及审核报告等数据,本会承办单位汇整后,并同各项受补助机关按月填报之执行情形及实地访查情形提请本会审核小组审查,并得视实际需要邀请县(市)政府及受补助机关到会说明。本会审核小组之组成由承办单位项目签陈主任委员核定。
六、奖惩:
(一)计划执行成效显著绩优时,本会得依中央对直辖市及县(市)政府补助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调增补助比率。
(二)全年度可支用资本支出预算执行进度(全年度可支用资本支出预算之实际支付数加计已执行之应付未付数及不可抗拒之特殊因素影响数)截至六月底止未达全年度百分之五十者,本会得视实际执行情形调整当年度补助额度,并得补助其它当年度执行成效良好之受补助机关,以避免执行率偏低及延宕整体计划执行效益。
(三)全年度可支用资本支出预算执行进度(全年度可支用资本支出预算之实际支付数加计已执行之应付未付数及不可抗拒之特殊因素影响数)未达全年度百分之九十者,翌年度本会得依下列标准检讨减列补助额度或不予编列预算补助:
1.全年度执行进度达百分之八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九十者,翌年度补助金额减列百分之二十。
2.全年度执行进度达百分之七十以上,未达百分之八十者,翌年度补助金额减列百分之三十。
3.全年度执行进度达百分之六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七十者,翌年度补助金额减列百分之四十。
4.全年度执行进度未达百分之六十者,翌年度不予编列预算补助。
(四)受补助机关未依核定计划内容执行,本会饬令修正仍不予改善时,本会得视执行情形调整补助额度,必要时,得取销补助,经调整或取销补助者,应于一个月内办理缴回本会核拨之补助经费及孳息部分,业已发生权责或支付厂商费用,应由县(市)政府或执行机关自行筹措。
七、前点第三款所称不可抗拒之特殊因素,系指各执行机关执行计划之资
本支出预算已善尽职责,但因遭遇非各该机关所能掌控情事、受天灾等自然环境影响或为健全政府财政执行节约措施,致进度落后或延误,或预算产生节余等因素,或其它事由经审核小组认定者,其规定如下:
(一)非执行机关所能掌控者,包括:
1.因民意机关之决议,或未能适时审议通过相关法案,致所列预算无法据以执行,进度落后、缓办或停办者。
2.因政府法令新定、变更,或因民众、相关权益人抗争影响,须调整原计划或变更设计,或须协调解决纷争,致进度落后者。
3.执行机关已在合理时间提出申请,而相关权责机关未能在规定作业期间核发核准文件,致影响计划执行进度者。
4.因不可归责于执行机关之事由,经招标未决,进度落后者。
5.收支并列性质之支出,因收入短收,致支出须相对减支者。
6.国外采购支出,因受他国政府、国外厂商未能配合,致进度落后者。
(二)受天灾、地质及天候等自然环境影响,无法顺利施工,致工期延长、进度落后或未执行者。
(三)执行政府节约措施或办理招标,致预算节余未办保留者。
(四)上级机关核定或同意变更原工程施工或设计,致影响工程进度者。
(五)其它不可归责于执行机关之事由,经审核小组认定者。
八、本要点陈奉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台湾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