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09400003020号公告修正发布第10条条文;并自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七字
第0930147413号函准予备查
第10条 新月份契约之上市,以台湾证券交易所前一营业日标的指数收盘指数为基准,向下取最接近之履约价格间距倍数为履约价格推出一个契约。另以前述履约价格为基准,依履约价格间距,交易月份起之三个连续近月契约,上下各推出五个不同履约价格之契约;接续之二个季月契约,上下各推出三个不同履约价格之契约。
前项所称之履约价格间距,依下列方式决定之:一、履约价格未达三千点:近月契约间距为五十点,季月契约间距为一百点。
二、履约价格三千点以上,未达八千点:近月契约间距为一百点,季月契约间距为二百点。
三、履约价格八千点以上,未达一万二千点:近月契约间距为二百点,季月契约间距为四百点。
四、履约价格一万二千点以上:近月契约间距为四百点,季月契约间距为八百点。
当季月契约成为近月契约时,即依近月契约履约价格间距补足未上市之履约价格契约。
契约存续期间,除到期日前五个营业日外,遇下列情形时,即推出新履约价格契约:
一、当近月契约履约价格高于或低于当日标的指数收盘指数之契约不足五个时,于次一营业日即依履约价格间距依序推出新履约价格契约,至履约价格高于或低于前一营业日标的指数收盘指数之契约达五个为止。
二、当季月契约履约价格高于或低于当日标的指数收盘指数之契约不足三个时,于次一营业日即依履约价格间距依序推出新履约价格契约,至履约价格高于或低于前一营业日标的指数收盘指数之契约达三个为止。
除依前项规定推出不同履约价格契约外,本公司得视市场状况推出其它履约价格契约。
台湾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