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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台北市立高级中学组织规程准则」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府法三字第0932281910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1-12

施行日期:2005-01-1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台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32281910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22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规程准则依高级中学法第二十条第一项及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简称教育局)组织规程第九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规程准则所称高级中学,系指台北市立高级中学,包含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综合高级中学、单类科高级中学及实验高级中学。

第3条 高级中学置校长,承教育局局长之命,综理校务。

第4条 高级中学设教务处、学生事务处、总务处,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教务处:掌理课程编排、教学实施、学籍管理、成绩考查、教学设备、教具图书资料供应及教学研究、招生,并实施学习辅导等事项。

二学生事务处:掌理学生民主法治教育、道德教育、行为辅导、体育卫生保健及团体活动,并实施生活辅导等事项。

三总务处:掌理学校文书、事务及出纳等事项。

第5条 高级中学设辅导工作委员会,掌理学生辅导与谘商、资料建立与管理,并实施生涯辅导等事项。置主任委员,由校长兼任之;得设辅导组、资料组,置专任辅导教师,由校长遴选具有专业知能之教师充任,并就辅导教师中聘兼一人为主任辅导教师。

第6条 高级中学设图书馆,以师生为主要服务对象,掌理教学资源之整合及终身教育之推动。供应教学及学习媒体资源,并实施图书馆利用教育。置主任一人,由校长就具有专业知能之专任教师中聘兼之,或遴选具有专业知能人员担任之。

第7条 高级中学得视学校规模大小及校务发展需要,分设下列各组办事:教学组、注册组、设备组、学生活动组、生活辅导组、体育组、卫生组、文书组、事务组、出纳组、辅导组、资料组、服务推广组、特殊教育组、信息组及实验研究组。

前项所订组别及组数,如因业务特殊需要,得在不增加总体人事费预算及总员额之原则下,报市政府核定调整,但分组不得超过下列基准:

一四十八班以下十二组。

二四十九班以上十五组。

第8条 高级中学得置秘书、主任、组长、技士、干事、管理员、技佐、书记。

高级中学得置医师、营养师、护理师或护士。

第一项之秘书及各处室主任及组长,由校长就专任教师聘兼之。但学生事务处之生活辅导组长及总务处各组组长不在此限。

第9条 高级中学设有国民中学部者,置部主任一人,并得增设教务组及生活教育组,负责国中教务、生活教育及辅导事项。

高级中学设有职业类科或学程者,得置主任一人。

前两项主任,由校长就专任教师聘兼之。

第10条 高级中学教师应为专任。但有特殊情形者,得聘请兼任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均应兼负辅导学生之责任。

第11条 高级中学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组员、佐理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12条 高级中学设人事室,置主任、组员、助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13条 高级中学设国防通识教育委员会,掌理国防通识教育、军训教学、护理教学及协助学生生活辅导等事项;置军训主任教官、军训教官、护理教师。

其员额依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之规定办理。

第14条 高级中学得附设高级进修学校,置校长,由该校校长兼任;置校务主任,由校长就专任教师中聘兼之,综理教务及学生事务。

前项附设高级进修学校得设下列各组,分别掌理各有关事项:

一教学组:掌理课程编排、教学实施、教学评量及教学研究与辅导等事项。

二注册组:掌理学籍登记及成绩登录等事项。

三学生活动组:掌理学生活动之实施及学生辅导等事项。

四生活辅导组:掌理学生生活辅导等事项。

第15条 高级中学设校务会议,议决校务重大事项,由校长召集并担任主席。校务会议由校长、各单位主管、全体专任教师或教师代表、职员代表及家长会代表组成之,其组成方式由各校定之。

第16条 高级中学设教务会议、学生事务会议及辅导会议,分别研讨教务、学生事务及辅导等有关事项。

第17条 高级中学各学科应成立教学研究会,置召集人一人,负责协调教师进行研究、改进教材教法及推展教学活动。

第18条 高级中学为推展校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得视需要设置各项委员会,办理各有关事宜。

第19条 高级中学员额编制设置基准由教育局另定之。

高级中学职员员额编制表由学校拟订,报请教育局转陈市政府核定。

第20条 高级中学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21条 本规程准则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订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22条 本规程准则自发布日施行。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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