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省属各旅行社:
根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公民出境旅游购汇政策的通知》(汇发[2002]55号)的规定,出国旅游兑换外汇,由旅游者个人自行到银行兑换,不再由旅行社集中为旅客办理换汇手续。因此,我局粤价函[2001]322号文有关旅行社向旅客收取代办换汇手续费的规定停止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粤价函(2002)33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8-08
施行日期:2002-08-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市物价局、省属各旅行社:
根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公民出境旅游购汇政策的通知》(汇发[2002]55号)的规定,出国旅游兑换外汇,由旅游者个人自行到银行兑换,不再由旅行社集中为旅客办理换汇手续。因此,我局粤价函[2001]322号文有关旅行社向旅客收取代办换汇手续费的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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