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台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414954700号函修正发布名称及第二点条文(原名称:台北市大众捷运系统土地联合开发基金管理委员会设置要点)
二、台北都会区大众捷运系统土地开发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置召集人1人,由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政务副市长兼任;副召集人1人由本府掌管联合开发业务副秘书长兼任;委员9人至15人(含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由左列人员组成之:
(一)本府财政局局长。
(二)本府交通局局长。
(三)本府都市发展局局长。
(四)本府主计处处长。
(五)本府地政处处长。
(六)本府捷运工程局局长。
(七)台北大众捷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八)台北县政府交通局局长。
(九)台北县政府财政局局长。
(十)专家学者若干人。
本会委员任期1年,期满得续(聘)之。
台湾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