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八日台中市政府府人给字第0940096724号函修正发布第6点条文
六、员工加班时数管制如下:
(一)每人每日以不超过四小时为限,每月以不超过二十小时为限。
(二)因业务特性、工作性质特殊、为处理重大项目业务、解决突发困难问题、抢救重大灾难、为应季节性或周期性工作,需较长时间在规定上班时间以外延长工作者,注明加班事由、加班人员姓名、日期及时间,经签奉市长核准后支给。
(三)经指派加班,得选择在加班后六个月内补休假,并以小时为单位,不另支给加班费,惟仍不得超过规定加班时数。技工、工友遇特殊状况需延长工时者,经签奉壹层核准后得报领加班费或补休假,但不得违反劳基法相关规定(男工每月不得超过四十六小时,女工每月不得超过三十二小时)。司机因业务工作性质特殊者,加班时数得依劳动基准法第八十四条之一第一项第三款规定,另案签奉核准后办理,惟每人每月加班时数不得逾七十小时。
台湾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