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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台北市政府及所属各机关员工出差加班注意事项」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94)府人四字第0940506110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6-08

施行日期:2005-06-0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八日台北市政府(94)府人四字第09405061100号函修正发布第9点条文

九、机关职员(含约聘雇人员)如因业务特性或工作性质特殊,或为处理重大项目业务,或解决突发困难问题,或抢救重大灾难,或为因应季节性、周期性工作,需较长时间在规定上班时间以外延长工作,得申请项目加班,每人每月以不超过70小时为上限,惟需于加班事实发生前(为解决突发困难问题,或抢救重大灾难者,不在此限)项目函(签)报,叙明加班事由、加班人员职称、姓名及加班起迄日期、时间,并授权由各一级机关核定;如因业务实际需要超过70小时者,除各一级机关报由本府核定外,其余所属机关报由本府各一级机关核定后始得支给。但警察机关外勤警察人员及消防机关外勤消防人员之项目加班,得不受上开规定时数之限制,并仍应本撙节原则从严办理。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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