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八日行政院新闻局新联二字第0940820256Z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8点;并自即日起生效(原名称:外国新闻记者申请驻华要点)
一、为办理外国新闻记者申请驻台事宜,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外国新闻记者,指在中华民国台湾地区以外之国家或地区合法设立,以报导时事及大众所关心之事务为主之报社、通讯社、杂志社及广播、电视事业所指派之记者。本要点所称驻台新闻记者,包括外国新闻机构驻台之专任及兼任记者。
三、外国驻台新闻记者,应向行政院新闻局申请登记。其在境外提出申请者,申请人应检具下列文件,透过我驻外单位,向行政院新闻局提出申请;如在境内提出者,申请人应检具下列文件直接向行政院新闻局提出申请。
(一)申请书,格式如附件。
(二)派任书。应由外国新闻总机构之发行人、社长、总编辑、总经理、其它相等职务主管或亚洲地区分支机构编务主管签署。
派任书内容如下:
1.媒体概述。
2.兼任或专任。
3.聘雇契约概述(包括聘雇期间、工作性质、工作时数、薪资)。
(三)最近三个月健康检查证明书、护照影本。行政院新闻局对该健康检查证明书有疑义时,得要求申请人于进入中华民国台湾地区后在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指定医院进行检查(限外籍人士)。
健康检查证明书,检查项目如下:
1.X光肺部检查。
2.HIV抗体检查。
3.梅毒血清检查。
4.B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
5.疟疾疾血片检查。
6.肠内寄生虫粪便检查。
7.吗啡、安非他命之烟毒尿液检查。
8.其它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指定之检查项目。
四、同一人受一个以上外国媒体聘雇为外国新闻驻台新闻记者者,应依前点程序分别向行政院新闻局申请登记。
五、外国驻台记者申请驻台,首次申请驻台期间最长不得逾一年,第一年期满后仍有驻台必要时,应由该记者于期满三十日前备具下列文件,向行政院新闻局申请登记继续驻台,每次申请延长驻台期间最长不得逾二年:
(一)申请书,格式如附件。
(二)派任书。应由外国新闻总机构之发行人、社长、总编辑、总经理、其它相等职务主管或亚洲地区分支机构编务主管签署。
派任书内容如下:
1.媒体概述。
2.兼任或专任。
3.聘雇契约概述(包括聘雇期间、工作性质、工作时数、薪资等)。
(三)已发表之新闻报导:最近六个月内在受聘雇之媒体所作之报导。
六、驻台新闻记者于驻台期间不具驻台新闻记者身份时,应由原申请人或其原所属外国新闻机构检同证明文件,向行政院新闻局申请注销登记。其经行政院新闻局事后发现者,亦得注销之。
七、依本要点登记驻台之新闻记者,由行政院新闻局发给外国新闻机构驻台记者证,以资证明。前项记者证,仅供持证人证明身份之用。记者证登记内容有变更或错误时,应申请换发新证,原记者证应同时缴销。记者证遗失时,应登报向行政院新闻局申请补发。
八、驻台新闻记者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行政院新闻局得不予受理登记或注销登记,并吊销其外国新闻机构驻台记者证:
(一)违反法令规定,情节重大者。
(二)健康检查证明书中任一健康检查项目不合格者。
(三)违反本要点规定者。
台湾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