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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原住民就业代金查核系统信息作业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原民卫字第0940019408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6-27

施行日期:2005-06-2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原民卫字第09400194081号函订定发布全文7点

第1条 目的:

为规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原住民就业代金查核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取得数据之正常使用,保障民众个人隐私,特订定本规定。

第2条 数据转载作业管理

(一)资料来源(内容):

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提供之标案数据。

2.劳工保险局提供之劳保数据。

3.中央信托局提供之公保数据。

4.原住民族就业基金专户之缴款资料。

5.其它相关业务单位提供之数据。

(二)本会取得数据计算机档案,应立即汇入本系统,并仅得供本系统使用;另数据计算机档案已加密者,承办人员对该密码应负保密之责。

第3条 本系统连结作业管理:

(一)本系统应由管理单位(本会卫生福利处)指派专人负责管理,且使用者以办理就业代金业务者为限。

(二)使用者应向本系统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授权使用,密码须于六个月内至少更换一次,承办人离职或调职前十日内,亦须提出停止使用之申请。

(三)使用者提出申请时,应填写使用者申请表,并勾选相关系统功能,经该机关(单位)一级主管核章后提送。

(四)经授权之使用者超过一个月未使用时,本会得取消授权。

(五)经授权之使用者仅能进行与申请内容相符之作业。

(六)使用者均需以密码登入系统,对于密码负有保管及保密之责,不得外借他人使用及严禁泄露与职务无关之人。

(七)使用者于网络连线作业完毕或暂离座位时,应即关闭联机系统或锁定工作站,以免遭他人冒用。

(八)本系统应指派专人管理相关服务器硬件设施,以确保设备功能正常运作。

第4条 数据安全及管理作业:

(一)使用者经由本系统查询数据,应登记或打印使用纪录,其直属主管应负监督之责。

(二)使用者对取得本系统之数据负有保密责任,并仅供原申请目的使用且不得任意复印。

(三)为保障民众隐私及维护其权益,使用者应严防数据外泄,以免触犯刑责。

(四)本系统管理单位应不定期会同政风室、企划处稽核使用情形,如有异常,依规定查办。

(五)使用者对本系统数据之运用,违反相关规定者,除应负行政责任外,如有刑事及民事责任,并应追究。

第5条 本系统之使用者,均应依照本作业管理规定办理。

第6条 本作业管理规定未尽之处,依『计算机处理个人数据保护法』及其它相关规定办理。

第7条 本规定自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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