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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科学工业园区劳工娱乐中心场地使用管理要点」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园劳字第0940017203A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6-27

施行日期:2005-06-2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园劳字第0940017203A号函修正发布全文15点

一、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为使科学工业园区劳工育乐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发挥民生育乐多项功能,并维护其设施以服务园区大众,依据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廿九款规定,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适用范围系指本中心礼堂、体育馆、会议室、教室、韵律室、撞球场、桌球场、联谊场、教室、艺文走廊。至外包营业场地(餐厅、超商、美容、眼科、登山社、展示间)之管理依承包契约书之规定办理。

三、使用本中心场地以园区各单位优先,区外机关团体次之。

四、申请使用本中心场地,应于使用日前二周(十四天)于「科学工业园区劳工育乐中心场地预约及缴费信息系统」网络申请,并于申请后一周(七天)内缴清场地维护费。

五、缴清场地维护费后,如欲取消使用,采下列方式处理:

(一)使用日前七天内取消者,不退费。

(二)使用日七天前取消者,退还场地维护费百分之八十。

(三)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无法如期使用场地时,退还场地维护费全数。

(四)因本局有特殊需要,于使用日前十四日以书面通知申请人变更使用时间,如申请人不愿变更者,退还场地维护费全数。

六、如场地尚未登记,但无法网络预约登记者,可至劳工育乐中心办公室申请及缴纳场地维护费。

七、区内经管理局核准设立之社团使用本中心场地,经签奉核准后,其费用得八折优待。管理局接待国内外访客及自办之同仁教育训练、重要集会、政令宣导及公益活动,经签奉核定者,得免费使用本中心场地。

八、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使用本中心场地;已核准者,应即停止使用。

(一)违背政府法令及政策者。

(二)妨害社会善良风俗者。

(三)与申请登记内容不符,或将场地转让他人使用者。

(四)损及本中心建筑及设备,经勘验不宜继续使用者。

(五)其它经行政主管单位认定与本中心设置宗旨相抵触,而不宜使用者。其属上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并得没收其已缴付之全数费用。

九、本中心场地开放时间由本中心另定之。

十、使用本中心场地,如需布置应事先征得本中心同意,使用公物设备应注意维护,离场前应请本中心工作人员勘验,如有损毁,照价赔偿。

十一、申请使用本中心礼堂者,未经本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启用灯光、音响、舞台、吊具等各项设备,如须临时按装强光照明或其它电器设备时,应先征求本中心同意。

十二、进入礼堂观赏节目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准时入场,演出中不得随意进出。

(二)保持场地肃静整洁,禁止吸烟及携带食物饮料入场。

(三)服装仪容应整洁,勿穿着背心拖鞋入场。

十三、申请使用者如须张贴海报、宣传、标语等应在本中心指定地点设置,不得擅自张贴。

十四、场地使用期间之安全维护、伤患急救、公共秩序应由申请使用单位会同本中心协调处理之。

十五、本要点经局长核准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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