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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台中市就业歧视评议委员会设置要点」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府劳就字第094013577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8-04

施行日期:2005-08-0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四日台中市政府府劳就字第0940135776号函修正发布全文11点

一、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办理就业服务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一款规定之就业认定、审议、咨询及促进两性工作平等事项,设台中市就业歧视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订定本要点。

二、本委员会之任务如下:

(一)就业歧视案件之认定事项。

(二)防制就业歧视计划之审议事项。

(三)就业歧视申诉案件之协商、调查事项。

(四)两性工作平等之审议、咨询及促进事项。

(五)其它防制就业歧视之审议事项。

三、本委员会置委员十一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市长兼任,一人为副主任委员,由本府劳工局局长兼任,其余委员由本府就下列人员聘兼之:

(一)劳工团体代表二人。

(二)雇主团体代表二人。

(三)妇女团体代表二人。

(四)身心障碍者团体代表一人。

(五)原住民团体代表一人。

(六)专家学者一人。前项委员女性人数应占全体委员人数二分之一以上。

四、本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二年,期满得续聘(派)之,但代表其机关或团体出任者,应随其本职进退。委员出缺时,本府得补聘(派)之,补聘(派)委员之任期至原委员任期届满之日止。

五、本委员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本府劳工局就业服务课课长兼任,承主任委员之命综理幕僚业务;并置干事一人至三人,由本府劳工局派员兼任。

六、本委员会视需要随时召开会议,均以主任委员为主席。主任委员未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为主席,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均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指定委员一人代理主席。

七、本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得邀请有关机关或人员列席,并得通知申诉案件之双方当事人列席说明。

八、本委员会会议,委员应亲自出席;开会时应有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决议事项应有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

九、本委员会委员有关审议、决议之回避,准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十、本委员会兼任人员均为无给职。但团体代表及专家学者得依规定支领出席费。

十一、本委员会所需经费,由本府劳工局编列预算支应。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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