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修正「交通部所属公营事业移转民营从业人员优惠优先认购股份办法」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8-04

施行日期:2005-08-0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四日交通部交人字第0940085035号令修正发布第5条条文

第5条 依前条第一项可认购额度进行优先认购之股份,其认购价格应与当次股份出售价格中之最低成交价格一致。当次仅于海外出售原股或以海外存托凭证方式销售公股时,其认购价格,得依海外释股所定承销价折算为新台币之价格,或海外释股订定承销价当日国内股市该股收盘之价格,较低者计之。

从业人员如自愿将其当次全数或部分认购之股份委托各该事业指定之机构集中保管,并承诺二年内不予转让或质押,该交付集中保管股份得以前项认购价格百分之九十认购;承诺三年内不予转让或质押,该交付集中保管股份得以前项认购价格百分之八十认购。

依前条第一项得增购额度进行优先认购之股份,其认购价格应与当次股份出售价格中之最低成交价格一致。

从业人员原适用或比照适用之退休规定有支领月退休金,于移转民营形态时,未达具领月退休金条件,或具领取月退休金条件选择改领一次退休金或年资结算金者,依前条第一项可认购额度及得增购额度进行优先认购之股份,其认购价格,除得依第一、二项规定办理外,得依行政院核定之项目优惠方式认购。

台湾当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