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宜兰县政府府秘法字第0940102174号令修正发布全文9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宜兰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发展全民体育,增进国民健康,加强维护体育场之各项设施,依地方行政机关组织准则第三条第二项及本府组织自治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订定本规程。
第2条 宜兰县立体育场(以下简称本场)置场长一人,承县长之命,兼受本府教育局局长之指挥、监督,综理场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
第3条 本场设下列各组,分别掌理有关事项:
一、活动组:体育训练、竞赛、表演、调查、研究及辅导事项。
二、总务组:场地、设备之管理、维护、印信、文书出纳、庶务等事项。
前项各组置组长,总务组组长由相当人员兼任。
第4条 本场置干事、助理员。
第5条 本场置人事管理员,由本府人事室派员兼任,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6条 本场置会计员,由本府主计室派员兼任,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7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8条 本场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场订定,报本府核定。
第9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规程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
台湾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