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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专科以上学校远距教学作业规范」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台高(二)字第0940096732C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8-15

施行日期:2005-08-1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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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40096732C号令发布修正全文18点;并自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生效

一、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使专科以上学校远距教学课程之运作有所遵循,并维持良好教学品质,特订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所称专科以上学校(以下简称各校),指国内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大专校院,不含空中大学。

三、本规范所称远距教学,指师生透过通讯网路、计算机网络、视讯频道等传输媒体进行教学,并产生互动教学行为。远距教学包括网络教学,网络教学必须在学习管理系统上进行教学,学习管理系统上所执行之内容必须符合各校教学标准,其中学习管理系统应具备教学系统、教学实施及教材制作等功能。本规范所称远距教学课程,指课程时数二分之一以上以远距教学方式进行之课程。

四、各校办理远距教学应指定相关单位、院、系、所或组成任务编组性质之委员会办理之。

五、各校开授远距教学课程应由依规定聘任之合格教师提出教学计划,送各校课程委员会研议,提经教务会议审核通过后始得开授,并报本部备查。前项教学计划,应明定教学目标、适合修读对象、课程大纲、上课方式、师生互动讨论、作业缴交、成绩评量方式及上课注意事项,并公告于网络上供查询。

六、学生得依各校校内及校际选课规定修读远距教学课程。

七、授课教师得依课程需要,举行期中及期末考试,并于教室实地举行,或以缴交报告、作业方式,评量学生成绩,并得不定期举行平常考试。

八、开授远距教学课程教师之授课时数,应依各校教师授课时数相关规定办理,并得视课程需要,置助教协助教学或提供教材制作支持。

九、远距教学以同步视讯方式实施,于上课期间,遇通信系统中断或其它因素无法继续上课时,主播端应提供上课录像带,送请收播端或以视讯随选方式另行安排补课。

十、开授网络教学课程网页上之全学期教学内容大纲、教材、师生互动纪录、评量纪录、学生全程上课记录及作业报告,于课程结束后,至少保存一年,供日后成绩查询、教学评鉴或接受访视时之参考。

十一、学生修习远距教学课程成绩及格,且符合大学法施行细则或专科学校法施行细则有关学分计算之规定者,由学校给予学分,并得纳入毕业总学分数计算。

十二、各校之系所或学程开设远距课程数超过当学期开课总数二分之一者,应依本部相关规定报本部审查。

十三、学生学位之取得,其修习远距教学学分数以不超过毕业总学分数之二分之一为限。

十四、各校得透过与国外学校合作方式开授远距教学课程,其规范及学分数依第十二点及第十三点规定办理。所合作之国外学校未列于本部所建参考名册者,其所开设之远距课程应依本部相关规定报本部审查。

十五、各校开设之中小学教师进修专班、依本部公告之产业发展所需类科及管理相关类科办理之在职专班,其开授之远距教学课程总学分数达二分之一以上者,应依本部认证相关规定报本部审查。前项所授予之学位,其毕业证书应附记授课方式为远距教学。

十六、各校应定期评鉴学校所开设远距教学课程及教学成效,并做成评鉴报告,于课程结束后,至少保存三年,以供日后查考。

十七、本部得至学校进行远距教学实施成效评鉴及审阅相关资料;成效不良者,得限制其开设远距教学课程及以远距教学授课所授予之学位。

十八、各校应依本规范订定相关规定办理,并遵守智慧财产权相关规定。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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