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教育部部授教中(秘)字第0940512187B号令发布自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废止生效教育部令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部授教中(秘)字第○九四○五一二一八七B号
废止「国立暨台湾省私立高级中等学校93学年度军公教遗族、伤残荣军子女就学费用优待标准暨请领规定事项」,并自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生效
台湾当局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授教中(秘)字第0940512187B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8-15
施行日期:2005-08-25
时效性:已失效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教育部部授教中(秘)字第0940512187B号令发布自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废止生效教育部令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部授教中(秘)字第○九四○五一二一八七B号
废止「国立暨台湾省私立高级中等学校93学年度军公教遗族、伤残荣军子女就学费用优待标准暨请领规定事项」,并自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生效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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