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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黔江府发(2004)4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6-30

施行日期:2004-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章 窗口单位

第四章 窗口工作人员

第五章 考核考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黔江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重庆市黔江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管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效率,方便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取得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是区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的管理和服务机构,受区政府委托,对各窗口单位、窗口工作人员履行领导、指导、管理、监督职责。

第三条 中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服务至上、优质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进一个门办好,交规定费办成,在承诺期办结”的 “一站式”服务。

第四条 区监察局对中心行政审批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 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 区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必须纳入中心管理。因客观原因不能纳入中心的,由中心报经区政府同意,并设立中心分支窗口。中心根据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的不同情况,设立单设窗口或综合窗口。

第六条 中心设立收费窗口,集中收取区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因客观原因不能在中心收费窗口缴纳的,应经中心会同区财政部门审核报区政府同意。

第七条 窗口单位行政许可事项一律不得在单位受理。需经窗口单位检验、检测、检疫或现场审验、勘察等方式审查的,由窗口单位预约或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因法律法规调整,设立、取消或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所属窗口单位应当及时报告中心。

第九条 中心窗口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分为即办件、承诺件、答复件、联办件、报批件5种类型。

第十条 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窗口单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承诺办结期限。承诺期限由中心会同窗口单位按高效原则在法定办结期限内确定。承诺期限内窗口单位因客观原因不能办结的,由窗口单位报经中心批准,可以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窗口单位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窗口单位

第十一条 窗口单位应将行政许可服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行政许可服务工作,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每月应到窗口检查工作情况,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 窗口单位应在中心的指导下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时清理、核定单位行政许可事项。

第十三条 窗口单位应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窗口公示,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详细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十四条 窗口单位应充分授权窗口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对本单位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应逐项明确窗口工作人员办理权限,并在窗口公示。中心对窗口单位授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窗口单位应优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制定本单位快速高效的行政许可服务运作办法,制作并公示本单位行政许可服务流程图;应实现与中心窗口联网,推行资源共享和网上许可。

第十六条 窗口单位应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行政许可工作指导,努力提高窗口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四章 窗口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由窗口单位推荐,中心考察确定。窗口工作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敬业精神强;

(二)工作能力、协调能力强,属本单位业务骨干;

(三)具备从事行政许可工作资格;

(四)有较好的微机操作能力,能用普通话服务;

(五)大专以上学历,45周岁以下。

第十八条 窗口单位应确定1名窗口负责人,代表本单位在中心行使行政许可权,并能受理本单位所有行政许可事项。

第十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实行一年一定,中途不得随意调换。因特殊原因需调换窗口工作人员的,窗口单位应报经中心同意,调换时,窗口工作不得中断。

第二十条 派驻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应与原单位工作脱钩,窗口单位不再安排与行政许可无关的工作、会议以及活动。

第二十一条 窗口工作人员进驻中心后,人事关系、身份性质不变,党团组织关系转入中心,中心分别成立党、团及妇代会组织,负责窗口工作人员的党、团、妇代会事务工作。

第五章 考核考评

第二十二条 中心制定考核办法对窗口单位行政许可服务工作和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考核。除分支窗口设在窗口单位,由窗口单位按中心考核办法对窗口工作人员实施考核外,窗口单位不再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二十三条 中心实行月度、季度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定期通报。

第二十四条 窗口单位考核内容包括工作纪律、行为规范、服务态度、办事质量、廉洁自律、窗口建设六个方面,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年度考核结果量化分值作为单位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中该项工作得分。同时,考核结果作为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其年度考核结果由中心反馈给窗口单位,并作为窗口单位发放工作目标奖的评定依据。年终考核时,中心作为独立单位考核,区人事部门根据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身份及数量,按比例给予优秀指标。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为优秀的窗口工作人员,中心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七条 凡连续两年被中心评为优秀等次的窗口工作人员,由中心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有关规定,优先向窗口单位、区组织人事部门推荐。

第二十八条 窗口单位季度考核不达标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主要负责人向区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年度考核为不达标、严重影响黔江发展环境的,取消单位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当年评优资格。窗口工作人员不能胜任窗口工作、不服从中心管理以及违反中心管理制度影响中心形象或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中心将其退回窗口单位,由窗口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中心。

第二十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在中心工作不满一年调整回单位的,由中心向窗口单位作出在中心工作期间的考核意见,纳入单位对该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中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窗口单位及窗口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行政许可事项未全部纳入中心的;

(二)窗口单位在单位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的;

(三)擅自收费或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四)对因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不好,申请人投诉经中心查实的;

(五)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六)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七)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九)不在窗口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十)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十一)窗口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它利益以及指定购买商品的;

(十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窗口单位是指在中心设立行政许可服务窗口或中心分支窗口的具有行政许可权的区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窗口工作人员是指窗口单位派驻中心窗口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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