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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台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务委员会补助原住民老人收容安置作业要点」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4-20

施行日期:2006-04-2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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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台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务委员会(93)北市原四字第0933064950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3点

一、台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协助原住民老人获得良好的照顾服务,并减轻家庭照顾者之经济负担,得以安心工作,特订定本要点。

二、设籍并实际居住本市满一年以上之原住民,进住本市已立案之老人安养护机构、长期照护机构或护理之家等安置机构,未有下列各款情事者,得请领原住民老人收容安置补助(以下简称本补助):

(一)领取军人退休俸(终身生活补助费)、政务人员、公教人员、公营事业人员月退休(职)金者。

(二)家庭总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超过最近一年台湾地区消费支出一点五倍。

三、本要点所称家庭总收入计算基准比照社会救助法及社会救助法施行细则办理;所称全家人口计算范围为本人、配偶、户籍内直系血亲,但子女已入赘或出嫁者,得不计入。

四、本要点补助内容分安养及养护两种,其补助金额核发标准如下:

(一)安养者:依安养机构收费标准全额补助,每人每月最高新台币(以下同)二万元,另零用金每人每月补助三千元。

(二)养护者:依机构收费标准全额补助,每人每月最高二万五千元,另零用金每人每月补助三千元。

前目所称安养者系指六十岁以上具有生活自理能力者,另所称养护者系指五十五岁以上经本府社会局老人服务中心或受委托单位评估为中、重、极重度失能者,或持有政府核发身心障碍手册之精神障碍、植物人及失智者。

五、本要点补助项目包括膳食、住宿、基本照护及耗材等费用。保证金部份由本会与相关机构协调处理。

六、就养者户籍迁出本市者,应于十日内通知本府原民会,其补助款自迁出日起应即停发。

七、经政府公费安养者不得请领本补助。就养者仅得在本补助与其它同性质之安养护补助或生活补助或津贴间择一请领。

八、申请程序:

(一)安养:就养者自行选择欲进住之安养机构,于进住机构并签定合约后,检附申请书表及相关证件向本会或区公所申请本补助,经本会审核符合补助资格者,发文通知就养者及机构。不符资格者,就养者或其家属应自行负担费用。

(二)养护:就养者向台北市政府社会局(以下简称本府社会局)申请失能评估,符合进住养护机构条件者,自行选择进住之机构,并检附申请书表及相关证件向本会或区公所申请本补助,经本会审核符合补助资格者,发文通知就养者及机构。不符资格者,就养者或其家属应自行负担费用。

九、请款及拨款:

(一)安养护补助款由机构于每月五日前依上月实际收托情况(如有死亡、离所应一并计算),检附请领清册及请领收据送本府原民会办理请款手续。十二月份之补助款应于会计年度结束前完成核销及请款。

(二)零用金按月径拨汇就养者账户。

十、补助款及零用金计算标准:入住满一个月,以一个月计;未满一个月以实际进住日,按日计算(每月以三十日计)。

十一、如有溢拨款时,就养者或安养护机构应负责检还,如未缴还,本会得依法诉追。

十二、应检附之文件如下:

(一)就养者

1.申请书表(如附件一)

2.身分证正反面影本。

3.国税局税捐稽征所出具之最近一年全家人口各类所得归户清单正本乙份(低收入户检附低收入户卡)。

4.机构入住合约书影本。

5.邮局或金融机构存折封面影本。

6.精神障碍、植物人及失智者应检附本府社会局核发之身心障碍手册。

(二)机构

1.请领清册(如附件二)。

2.请领收据(如附件三)。

十三、本要点所需之经费由本会年度预算及其它相关经费支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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