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职务与职权
第二章 本厅的组织
第三章 本厅工作
第一节 普查的计划
第二节 直接搜集统计资料
第三节 厅以外团体所进行的统计调查
第四节 罚则
第五节 统计资料的保密
第四章 人口团体
第五章 暂行及最后规定
三月十一日
澳门统计厅
第一条 (职务)
在澳门地区统计资料的纪录、整理、协调及发表的职务,主要系属于统计厅(以下简称本厅)。
第二条 (职权)
在执行其任务时,本厅特别地有权:
a)进行基本普查及统计调查,以及维持与本地区有关的一般统计;
b)一经总督核准,得为其它人士或团体进行特别调查或统计工作:
c)协调本地区一切统计活动;
d)公布认为需要发表的统计资料;
e)注意有关统计法律的遵守;
f)推动统计训练班及有关研究的进行,以及对其发展作出贡献;
g)基于备有的统计资料,进行经济及社会性质的研究;
h)对某些人士或团体给予所需的统计技术协助;
i)与国家、外国及国际的统计组织合作,尤其在改进统计技术方面为然;
j)交换统计及同类刊物;
k)保存文件档案;
l)担任由总督交办的其它任何职务。
第三条 (外界人士给予的合作)
在执行其职务时,本厅将获所有公或私、个人或多人的人士或团体给予的合作。
第四条 (厅长)
本厅系由一名厅长领导,其职权如下:
a)领导,指导及协调其所负责的工作;
b)在本地区推广本厅活动的传播;
c)鼓励及发展市民与本厅的合作;
d)与本地区公共机构及葡国和外国的同类团体保持紧密合作:
e)向上级建议为进行普查及调查所需临时人员的雇聘。
第五条 (部门及行政科)
一、本厅将设有:
a)对外贸易部门;
b)一般统计部门:
c)普查及调查部门;
d)地区帐目部门;
e)行政科。
二、各部门将由厅长委任的技术人员或技术辅导员为主管。
三、行政科将在厅长监督下由一名一等文员领导及指导。
四、除下列各条所指职务外,各部门及行政科将担任上级所定的其它一切职务。
第六条 (对外贸易部门)
对外贸易部门的职务如下:
a)编制入口、出口,复出口、转?、国际交通、沿海航运、货物入仓及其它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统计;
b)计算对外贸易有关的所有指数。
第七条 (一般统计部门)
一般统计部门之职务如下:
一、农业及粮食统计:
a)对农业、造林、畜牧及渔业的基本普查与调查的计划及技术指导,给予合作;
b)编订农业及林业方面的植物生产、牲畜生产及渔业的一般统计,以及与该等方面有关连的经济及社会统计,同时计算有关的指数。
二、工业统计:
a)对开采、加工、建筑等工业;电及煤气生产、运输、输配及用水供应的基本普查与调查的计划,及技术指导给予合作;
b)编订工业方面的一般统计及计算有关指数。
三、输配及服务统计(对外贸易除外);
a)与输配及服务包括交通、通讯及旅游有关的基本普查及调查的计划及技术指导给予合作;
b)编订输配及服务方面的统计。
四、财务统计:
a)编订公共方面的财务统计以及收支状况的统计;
b)编订私人方面的财务统计,尤其对商业公司和金融、货币及财务市场有关的统计。
五、人口及社会统计:
a)关于下款所指属于其职权内事宜所进行的基本普查及调查的计划及技术指导给予合作;
b)编订人口数字及其成份、卫生及意外、司法活动、教育、科学、文化、体育,以及社团活动与一般有工作能力的居民等的一般统计,尤其对有关就业、薪酬及其它工作条件、政治活动,以及社会福利方面为然。
六、一般统计:
编辑本厅超过一个部门需要的有关刊物。
第八条 (普查及调查部门)
普查及调查部门的职权如下:
a)与本厅各部门以及外界人士成团体的代表,共同编订普查及谓查计划,包括拟订可能需要的法例草案;
b)为统计活动所举办的宣传运动予以合作;
c)对担任普查及调查,以及处理代号及整理资料职务人员加以训练及授予进修课程;
d)对各统计活动所用的纪录文件及辅助印刷品,做好准备、分派、收回、分析及用代号处理等工作;
e)与专门机构有关的事宜,合作订定资料自动处理规则;
f)编订处理数据图表所需的规则;
g)对经过整理的资料,加以分析:
h)为每项统计活动做好准备工作,以便确保资料的质素;
i)公布所知的结果;
j)将已有以及曾经公布的资料归档;
k)保证提供关于已进行的普查及调查的资料。
第九条 (地区帐目部门)
有责任按照国际采用的方式,组织地区会计制度。
第十条 (行政科)
行政科的职权如下:
a)保持本厅人员符合实况的纪录,及处理进入、晋升及辞职等案卷;
b)确保办理一般来往文件与统计违例案卷有关的文件;
c)核算收支及编造预算;
d)登记及保存本厅家具,并保持有符合实况的名表;
e)存放及分发纪录文件及其它印刷品;
f)计划及着令进行印刷工作,以及出售或分发由本厅 出版的刊物;
g)保持本厅总档案使之符合实况及完整;
h)提供由公众要求的资料,或指导前往本厅有关部门查询。
第十一条 (研究室)
一、将设立协助本厅领导人员的研究室,其职务如下:
a)对所有基本普查及调查提供统计技术协助,并对本厅各部门以及需要统计技术协助的人士及团体给予协助;
b)开办人员专业训练及进修班;
c)从统计或透过统计而获得的计量经济学进行研究;
e)分析经公布的资料,编订局势演变指数以及对局势进行研究。
二、研究室包括本厅所有技术员及技术辅导员。
第十二条 (基本普查)
本厅将定期进行下列基本普查:
a)人口及居住;
b)农业;
c)开采及加工工业;
d)输配及服务提供:
e)运输。
第十三条 (其它普查)
本厅将再进行上级着令或准许进行的普查及特别调查,以及统计工作。
第十四条 (倘有必要将进行直接搜集)
倘在下列情况,本厅将向私人、个人或多人的机构进行直接搜集统计资料:
a)对于请求提供的资料、不能在有关期限内供给时;
b)倘需调查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时。
第十五条 (执行者的特权)
本厅公务员在进行直接搜集统计资料时,被视为有执行权的人员;并得:
a)请求公共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地方自治机构以及公益行政团体提供资料,并可于获得有关人士的事先许可后参阅有关档案;
b)得向私人、个人或多人团体请求提供统计资料:
c)倘持有本厅厅长书面指令时,得查阅私人团体的簿册及文件,但须遵守现行法例对个别情况之规定;
d)向行政及警察部门请求所需的协助。
第十六条 (批示及送达)
关于着令进行直接搜集统计资料的批示,须指明直接搜集的原因,及拟获得的资料性质,以及执行该等职务的公务员工作开展日期及时间,将该项送达通知有责任或方便提供资料的私人团体。
第十七条 (通知及将纪录文件登记的责任)
一、对公共或公益团体所进行有关的任何统计调查,须事先通知本厅,并以登记有关纪录文件办理。
二、在未办理上款所指的通知及登记之前,任何公共或公益团体不得发出任何舱单、图表、卡表、报告表、声明书,及问卷或其它的数字纪录文件,或从答复所获知的数字等等,而其填写系向公务员、有关当局、团体或在本地区从事活动的个人或多人团体所要求者。
第十八条 (统计技术协助)
一、由任何公共或公益团体所进行的统计调查,本厅所提供的统计技术协助,目的系以技术控制确保所得的统计资料的质素及处理。
二、上款所指的控制,系由本厅主动提供或应有关团体之请求而作出者。
第十九条 (同样或同类的统计资料)
凡超过一个私人或公益团体需要同一活动范围内的有关同样或同类统计资料时,本厅将采取必要的步骤,以便对有关资料的搜集及整理能交由其中之一者进行,并对该等资料订定共同使用条件。
第二十条 (不服从)
法律赋予本厅有权作出命令或请求,倘对该等请求拒绝满足时,将构成不服从命令罪论处。
第二十一条 (假声明)
凡任何人士在法律规定需向本厅提供统计资料时,倘蓄意瞒报或提供假资料时,则受相等于作假声明罪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 (纪律处分的保留)
倘以上各条所指系由政府机关或地方自治机构的公务员或工作人员违犯时,除追究刑事责任外,并不妨碍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起诉)
起诉案卷由本厅公务员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所指的规定及手续办理,并须于五天期内送交法院。
第二十四条 (总则)
所有向本厅提供及由本厅搜集的个人性质统计资料,系属绝对保密者。
第二十五条 (保密的保证)
一、对于个人性质的统计资料,本厅方面禁止:
a)任意将该等资料列入由本厅出版的任何刊物上;
b)向任何人士或团体泄漏;
c)发出证明书。
二、倘本厅公务员不遵守上款的规定,将构成违犯职业保密罪,可受纪律处分,同时不抵触执行倘有的其它处罚。
第二十六条 (特别保留)
一、在下列情况方得公布统计资料:
a)倘所搜集的资料,经整理完成,并被列于可公开而成为非个人性质的整体资料时;
b)获得与统计资料有关人士或团体的明确准许时。
二、倘因罪行或违例已进行办理有关案卷时,准许提供个人统计资料,但该等资料只限属于与案卷有关的参予人士者。
第二十七条 (团体)
本厅人员即本法律附表所载者,并分为技术、行政及总务团体。
第二十八条 (厅长)
一、统计厅厅长之职由统计技术主任担任。
二、倘无统计技术主任时,厅长一职,将按照下列规定由总督遴选人员以平常定期服务方式委任填补之:
a)原则上,由本厅具有良好服务考绩、评语及职业经验的统计技术员申遴选担任;
b)倘认为需要时,得在葡国政府团体公务员中,由具任何大学硕士学位者遴选担任。
三、在不抵触以上两款所指的规定,厅长职缺之填补,将得由具有葡国政府承认的任何大学硕士学位者,以审查文件考试方式办理,但应考人的名次排列,系根据彼等有关资格、职业经验,以及在学资料而评定。
第二十九条 (技术团体)
一、技术团体职缺的填补,将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a)统计技术主任的职缺,系在具有足以胜任的服务评语及年资的统计技术员中,由总督遴选一人晋升担任,或倘在本厅认为适宜时得由任何大学有硕士学位者以审查文件考试方式办理;
b)统计技术员之职缺,原则上系在具有足以胜任的服务评语及年资的一等技术辅导员中;经听取厅长的意见后,由总督遴选晋升担任,或在本厅认为适宜时,得由任何大学有硕士学位者,以审查文件考试方式办理;
c)一及二等技术辅导员之职缺,原则上系在具有足以胜任的服务评语及年资的次一级公务员中,经听取厅长之意见后,由总督遴选晋升担任,或在本厅认为适宜时,得由任何大学学士或大专毕业人士以审查文件考试方式办理;
d)三等技术辅导员以及技术助理员之职缺,系在次一级的公务员中,以实习考试方式办理;
e)整理统计资料助理员之职缺,原则上系在具有初级统计训练班资格的人士中,以审查文件考试方式办理,倘无上述人员时,则以至少须具葡文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的人士以实习考试方式办理。
二、对于上述a、b、c及d各项所指的晋升,必须具有在次一级确实服务满三年者方可,并须遵守现行法例的规定。
三、本条所指之以审查文件考试,应考人的名次排列,将根据彼等所具有的资格、职业经验及在学资料而评定。
第三十条 (行政团体)
一、行政团体的职缺将以实习考试方式晋升填补。
二、在参加考试时,将遵守上条二款所指的规定,并须将该规定配合各种情况。
第三十一条 (总务团体)
总务团体人员的招聘、进入及晋升,将按照现行公务员章程所订的规定,以及其它可引用的法律办理。
第三十二条 (专业训练及进修)
一、为着本厅人员的训练及进修起见,将定期开办下列班级:
a)初级统计班;
b)专业进修班;
c)普查及调查训练班。
二、各班将由本厅公务员或其它具有特别专长人士;教授有关科目。
三、本条所指的各班教师,有权领取将来由法律订定的酬劳。
四、总督在统计厅厅长之建议下,得以批示准许厅外人士就读初级统计班,但该等人士的学力最低须有葡文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五、训练班的章程将由统计厅长建议,由总督批准,为该等班级开办所需的款项,将列入本厅支出部门。
第三十三条 (转入)
一、经接受初步统计训练的本厅现有人员,将按照下列办法转入本法律附表所指的职缺,并无须办理审查及就职等手续,只须由平政院铨?便可:
a)科长转入一等技术辅导员,科长之职缺即予撤销;
b)一等文员转入三等技术辅导员;
c)二等文员转入一等技术助理员;
d)三等文员转入二等技术助理员;
e)整理统计资料助理员(S级)转入三等技术助理员:
f)署任办事员及整理统计资料助理员(T级)包括一名署任整理统计资料助理员均转入整理统计资料助理员。
二、下列人员按照上款所指之条件转入本法律附表所指的职缺:
a)署任打字员转入三等书记兼打字员;
b)超过十年服务年资的二等什工转入一等什工。
三、未满十年服务年资的二等什工仍维持原职级。
第三十四条 (确定委任)
现在担任本厅厅长之职的公务员,确定委任为统计技术员,除平政院铨叙外毋须办理任何手续。
第三十五条 (拨款的职缺)
一、对本法律附表所载本厅人员团体之职缺,暂时拨款应付者如下:
统计技术主任(厅长) 一
统计技术员 三
一等技术辅导员 一
三等技术辅导员 一
一等技术助理员 一
二等技术助理员 一
三等技术助理员 三
整理统计资料助理员 六
二等文员 一
三等书记兼打字员 三
三等庶务员 一
一等什工 一
二等什工 二
二、核准财政厅在本厅建议后得开设所需要的款项,作为应付上款所指人员的负担。
三、至于各人员团体的其它职缺,按照将来的工作需要及本地区财政许可将由总督批示拨款填补。
第三十六条 (津贴)
在将来制定的地区公务员津贴总制度时,将考虑给予本厅担任特别职务人员的津贴。
第三十七条 (首次填补)
统计技术员职缺的首次填补,得经厅长建议后,由总督在葡国政府承认的任何大学具有硕士学位人士中遴选,以委任、合约或定期委任等方式办理;但须具备有关资格、职业经验及在学资料为限。
第三十八条 (管制法例)
总督于一百八十天期内,将颁布管制法例作为本法律的补充。
第三十九条 (执行时的疑问)
倘在执行本法律而出现疑问时,总督经听取厅长意见后以训令解决之。
第四十条 (开始生效)
本法律第三十三、三十四及三十五条于七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所指附表
名称 级别 名额
技术团体
法定团体人员
1 技术人员
统计技术主任(厅长) E 1
统计技术员 F 4
一等技术辅导员 H 1
二等技术辅导员 I 1
三等技术辅导员 J 1
2 助理技术人员
一等技术助理员 L 1
二等技术助理员 N 2
三等技术助理员 Q 4
整理统计资料助理员 S 6
行政团体
法定团体人员
一等文员 L 1
二等文员 N 1
三等文员 Q 1
一等书记兼打字员 S 1
二等书记兼打字员 T 1
三等书记兼打字员 U 3
总务团体
一、二及三等汽车驾驶员 T.U.V(a) 1
一、二及三等庶务员 V.X.Y(a) 1
一及三等什工 Z"及Z " 3
a) 汽车驾驶员及庶务员将按照其年资超过二十年、十年或不超过十年者分别定为一等、二等及三等汽车驾驶员。
b) 一等及二等什工将按照其年资超过十年或不超过十年分别
定为一等及二等什工。
澳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