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月二十三日
鉴于水警稽查队在任用根据二月八日第14/86/M号法令所通过之规章第九十八条及第一百条所设定之机械维修警员特别职程职位时,遇到不能克服之困难;
鉴于有必要立即对该等水警稽查队专业人员之缺乏作出响应,但并不妨碍日后对该职程之人员制度作总体修正。
基于此;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二月八日第14/86/M号法令第九十八条及第一百条规定在巡逻艇上之一等机械维修警员及机械维修警员之职务,亦可由水警稽查队一般编制职程内之人员担任,但须经水警稽查队队长建议并由总督以批示委任。
第二条 根据上条而获委任之人员应就读航海学校规章内所指之轮机进修课程(CACM),并按委任批示所订期限担任专业人员之职务。
第三条 在巡逻艇上担任机械维修员之职务,得根据法律规定收取专业津贴及船上工作津贴。
第四条 本规章由公布之翌日起开始生效。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六日通过。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
澳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