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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澳门总督立法许可,以订定邮电司邮差职程特别制度

发布部门:澳门

发文字号:第14/91/M号法律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1-12-23

施行日期:1991-12-2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十二月三十日

立法许可

经澳门总督建议;

经遵守《澳门组织章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a项所规定之程序;

立法会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卅条第一款d项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q项之规定,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标的)

赋予澳门总督立法许可,以订定邮电范畴内邮差之特别制度职程。

第二条 (意义及范围)

规范上条所述职里,目的为对之进行有关调整及索引之编排,以遵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号法令所载特别制度职程所订定之原则,而有关报酬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第三条 (期间)

本立法许可由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有效。

于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日通过

立法会执行主席 何厚铧

副主席

于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颁布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

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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