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名称,会址及宗旨
第二章 会员
第三章 管理机关
第一节 总则
第二节 会员大会
第三节 理事会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章 经费
萦笙辉曲艺会
Associacao de ópera Chinesa Ieng Sang Fai
为公布之目的,兹证明上述名称社团的设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存放于本署之“二零零五年社团及财团储存文件档案”第1/2005/ASS档案组第4号,有关条文内容如下:
萦笙辉曲艺会章程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萦笙辉曲艺会”,葡文名为“Associacao de ópera Chinesa Ieng Sang Fai”。
第二条 本会会址设于澳门马交石炮台马路1A-1H建设花园6楼G座,经会员大会通过后,会址可迁移至澳门特别行政区内之任何地点。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如下:
(1)团结喜爱中国传统艺术之广东粤曲爱好者;
(2)通过参与或举办各类型之粤曲表演活动,提高会员之表演艺术水平;
(3)参与社会工作,服务社群。
第四条 壹.凡喜爱中国传统艺术之广东粤曲爱好者可获接纳成为会员。
贰.申请成为会员,必须填写入会申请表,由两名会员推荐再经理事会批准。
第五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并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会务工作;
2)接受本会委托事项并服从本会决议;及
3)按期缴纳会费。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1)参加会员大会及享有投票权;
2)参加本会所举办之各项活动;
3)享有选举及被选举权;及
4)对本会的一切工作及各种措施有建议、监督及批评之权利。
第七条 壹.会员如违反其应遵义务或损害本会声誉及利益,通过理事会议决及按其情节轻重可对其作出以下处分:
1)书面申诫;
2)停止会籍最高至九十天;及
3)开除会籍。
贰.除书面申诫外,其余任何一项处分均须提请会员大会追认。
叁.被处以上一款2)及/或3)处分的会员有权在收到理事会所发出的通知日起计算,在三十天内向会员大会提出上诉。
第八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及监事会为本会之管理机关。
壹.各管理机关之成员由会员大会投票选出。
贰.各管理机关之成员之任期为三年,连选得连任。
第九条 壹.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所组成,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
贰.会员大会于每年首季召开一次并由会员大会主席依法召集,以便审核及通过由理事会所提交的上年度之工作及财务报告,由监事会所提交的有关监察报告及意见书,及议决在议程内所列出之任何其它的事项。
叁.特别会员大会可于任何时候由会长,理事会,监事会或会员依法召开。
第十条 会员大会设会长,副会长及秘书各一名。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如下:
1)选举各管理机关之成员;
2)通过及修改会章;
3)通过理事会及监事会之报告及意见;
4)讨论及通过由理事会所提出的决议案;
5)对向其提起之上诉作出裁决;
6)解散本会。
第十二条 壹.理事会由9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二名,秘书二名,司库一名,理事三名。
贰.理事会每月召开平常会议一次,当理事长认为有需要时,可于任何时间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1)执行会员大会所通过之决议;
2)对外代表萦笙辉曲艺会;
3)负责处理日常会务;
4)接纳及开除会员;
5)制作财务及工作报告;及
6)按第八条所规定执行处分。
第十四条 壹.监事会由3位成员组成,设监事长一名及监事二名。
第十五条 监事会的职权如下:
1)监察理事会的所有行为;
2)审核会计帐目;及
3)对理事会之每年工作及财务报告提出意见。
第十六条 萦笙辉曲艺会为一不谋利机构,其经费来源来自会员所缴付的会费及任何形式的捐助。
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八日于凼仔
助理员 Manuela Virgínia Cardoso
澳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