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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海洋学会章程

发布部门:澳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2-25

施行日期:2005-02-2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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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布的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的设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存放于本署的社团及财团存盘文件内,档案组1号20/2005:

澳门海洋学会章程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澳门海洋学会”,英文名称为“Macau Society of Oceanography”(下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会址设于澳门牧场巷70号澳门大厦第二期C座3楼G座,经理事会同意可更改。

第三条 本会宗旨包括:

1.开展民间国际和区域性海洋科技和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国内外海洋科技团体、科技工作者的交往与合作,促进学科发展;

2.组织科研专家参与海洋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海洋法规的制订,提供科学决策咨询,对海洋科技与经济的重大项目进行科学论证,提出对策建议;

3.发展海洋高新技术,推进产业化,开展海洋科技服务活动,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推广海洋科学技术成果,接受委托承担海洋项目评估工作;

4.普及海洋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精神、科学思想、科学方法,推广海洋科学技术成果;同时为会员组织教育培训、体育活动、文化康乐活动等工作和活动。

第四条 凡从事海洋科技工作的科研人员、具有海洋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或获有学士以上学位又热心和积极支持海洋工作的人士,并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会员须遵守本会章程及各内部规范,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会员有缴交会费之义务。

第五条 本会架构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及监事会。

1.会员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通过及修改会章,选举领导架构及决定各会务工作。决议取决于出席会员的绝对多数票;如属修改会章之决议,则须获出席大会四分之三之会员的赞同方为有效。会员大会设主席一名,负责会员大会的召开及主持工作。

2.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理事两名或以上,由3名或以上的单数成员组成。理事长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和协调本会各项工作,理事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会决策时,须经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3.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及监事两名或以上,由3名或以上的单数成员组成。监事会负责监察理事会日常会务运作和财政开支。

第六条 经理事会批准,本会聘请有关人士为名誉会长和名誉顾问。

第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迟召开,由理事长召集,需提前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领导架构每三年重选,连选可连任。

第八条 理事会下设青年委员会、文康体委员会、宣教委员会、科研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等,各专责部门按本会章程执行,并自行订定【运作指引】办事,由理、监事会通过后公布施行。

第九条 本会附设《内部规章》规范领导机构及辖下个别专责部门,行政管理及财务工作的具体运作,细则及有关具体条文交由理、监事会通过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 本章程忽略之事宜依本澳现行法律规范。

第十一条 本会印鉴为下述图案:

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五日于第一公证署

助理员 袁嘉慧 Iun Ka W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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