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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稽察特派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市政发(1999)18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12-09

施行日期:1999-1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稽察特派员暂行办法》已经1999年6月1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和11月3日市委第33次常委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执行。

根据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向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派遣稽察特派员,是加强监督职能,改善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企业的财务监督,促进我市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市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入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用《决定》精神指导试点工作,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积累经验,保证我市向国有重点企业派遣稽察特派员工作的顺利进行,推动我市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西安市人民政府稽察特派员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的财务监督,评价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的经营管理业绩,保证稽察特派员公正、廉洁、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稽察特派员由市政府派出,代表市政府对国有重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行使监督权力。

稽察特派员配备特派员助理两名,协助稽察特派员工作。

稽察特派员对市政府负责。

第三条 派入稽察特派员的企业,由市政府确定。

第四条 稽察特派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维护国家作为所有者的权益,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被稽察企业进行稽察。稽察特派员与被稽察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五条 稽察特派员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会商从现任局级干部中推选,报市委审批后由市政府任免。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

稽察特派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水平;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三)熟悉企业情况,有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

第六条 稽察特派员助理由市人事局商有关部门提出人选,报市政府任免,应由处级或处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

稽察特派员助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三)具有财务、金融、审计、法律或者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第七条 稽察特派员开展工作,设稽察特派员小组,稽察特派员小组由稽察特派员一名和稽察特派员助理两名组成,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

稽察特派员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工作用车由市财政解决。

第八条 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员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二)查阅被稽察企业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会计资料以及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一切资料,验证被稽察企业的财务报告等资料是否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情况、还债能力、获利能力、利润分配、资产运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

(三)监督被稽察企业是否发生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情况;

(四)对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的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对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的奖惩、任免提出建议。

第九条 稽察特派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原则,不得派入其曾管辖行业内的企业,也不得派入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

稽察特派员不得在任何企业兼职。

第十条 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负责3-6个企业的稽察工作,一般每年到被稽察企业稽察两次。

稽察特派员或者其指派的稽察特派员助理,也可以不定期地到被稽察企业进行专项稽察。

第十一条 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员有关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二)查阅被稽察企业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会计资料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一切资料;

(三)调查、核实被稽察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并可以要求被稽察企业作出必要的说明;

(四)向被稽察企业的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五)向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监察等有关部门以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稽察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被稽察企业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向稽察特派员报告财务状况,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十三条 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监察等有关部门以及银行,应当支持、配合稽察特派员的工作,为稽察特派员提供必要的被稽察企业的情况和资料。

第十四条 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客观、真实、明确的稽察报告。

稽察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稽察企业财务状况的分析评价;

(二)被稽察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的分析评价;

(三)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经营管理业绩的分析评价;

(四)对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员奖惩、任免的建议;

(五)市政府要求报告的或者稽察特派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稽察特派员不得向被稽察企业透露稽察结论。

第十五条 稽察报告由稽察特派员签署,经由市人事局根据被稽察企业的不同行业,分别送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负责审核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稽察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稽察报告审核完毕。审核过程中,对稽察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就涉及的问题同稽察特派员交换意见,取得一致,经交换意见,仍不能取得一致的,应当在稽察报告后附注不同意见,由市人事局将稽察特派员的调查报告和有关部门意见一并呈报市政府,不得再到被稽察企业进行复核。

审核后的稽察报告经由市人事局报请市政府审定。根据市政府审定稽察报告中有关对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奖惩、任免意见,由被稽察企业主管部门办理奖惩、任免手续。

第十六条 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向市政府报告的,可以直接向市政府专项报告。

第十七条 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以及参与稽察报告审核工作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稽察报告的内容保密。

第十八条 稽察特派员根据被稽察企业的情况,可以建议市政府责成审计机关对被稽察企业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不得泄露在稽察工作中了解和掌握的被稽察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不得接受被稽察企业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察企业报销费用,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通过稽察工作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第二十一条 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事局制定。

第二十二条 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被稽察企业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察企业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干预被稽察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致使被稽察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四)接受被稽察企业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的。在被稽察企业报销费用,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或者通过稽察工作为自己、亲友及他人谋取私利的。

第二十三条 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以及参与稽察报告审核工作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泄漏稽察报告内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稽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稽察特派员依法稽察的;

(二)拒不提供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资料或者隐匿、伪报资料的;

(三)向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馈赠物品、支付报酬、提供福利待遇或者为其报销费用的。

第二十五条 被稽察企业发现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市人事局直至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对已派入稽察特派员的企业,不再按照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的规定派入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 为加强特派员的行政管理工作,成立“西安市人民政府稽察特派员公署”。稽察特派员公署为虚设机构,公署下设“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西安市人事局。

西安市人民政府稽察特派员公署办公室为稽察特派员的行政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 稽察特派员及稽察特派员助理的行政关系、工资关系挂靠在西安市人事局,编制实行单列。

西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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