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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人大代表约见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员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新政办[2000]8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1-21

施行日期:2000-01-2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1999年下半年,部分自治区人大代表依照《代表法》“代表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规定,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组织下,两次约见了自治区主席和有关副主席,就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有关方面的工作,向政府提出了很好的建议和意见,受到了政府的重视,也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的影响。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主席明确指出:人大代表约见各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加强了政府同人大代表的沟通和相互之间的关系,为政府了解社情民意,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开拓了一条重要渠道,应当逐步形成一项制度。为认真贯彻《代表法》和阿不来提主席的指示,进一步做好代表约见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员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代表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因此,人大代表约见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并对各项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认真履行《代表法》赋予的职权,是对政府工作实施监督的一种形式。认真严肃地做好人大代表约见工作,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实行依法治国,推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进程,改进政府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在新形势下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支持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代表开展监督工作的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各级领导对此要予以高度重视,要做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组织和领导。

二、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与同级人大常委会或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的联系和配合,认真做好人大代表约见活动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被约见机关的主要领导要抓好约见的各项准备工作,并亲自参加约见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推诿和回避。每次约见后要做好总结工作,逐步形成制度化的工作程序。

三、对于人大代表约见时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要认真办理和落实,重点要放在办实事、解决问题上。凡是应该解决又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订出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要实事求是地解释清楚。办理结果要以单位红头文件答复代表。切忌走过场,敷衍应付。

四、要尊重和支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对于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约见或代表自行持证约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热情欢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刁难,对反映情况的代表不得追究报复。对于不尊重代表或对代表约见敷衍应付的现象要及时予以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处理。

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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