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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新韵粤剧曲艺研习社章程

发布部门:澳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6-24

施行日期:2005-06-2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为公布的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的设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起,存放于本署的社团及财团存盘文件内,档案组1号52/2005。

1.会名,地址,宗旨

1)会名:澳门新韵粤剧曲艺研习社;

2)地址:澳门亚利鸦架街12号新联大厦2楼A座;

3)宗旨:广泛联系资深的粤剧曲艺界深入研习基本知识。增加粤剧曲艺演出活动。

2.机构,权利,义务

1)设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是本研习社最高权力机构。大会负责制定及修改本会章程,选举产生理事和副监事,定期检讨工作,及时改正。

2)大会成员

会员大会主席团主要成员由社长一人,副社长二人,常任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二人,秘书一人,财务一人,总务一人,理监事长一人,副理监事长一人,共十一人组成(任期两年),每年召开会员大会一次总结过去工作,制定来年业务。

3)设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由社长,副社长,常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若干人之单数成员组成(任期两年)。负责日常事务。

4)设监事会

监事会由监事长一人,副理监事长二人组成(任期两年)。负责督促本社各部门工作。

3.社员的权利,及义务

1)凡本澳的合法居民,热心于粤剧,粤曲人士,拥护本社艺术宗旨及自愿加入本社者,经申请,由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本社社员。

2)凡本研习社社员,均有选举及被选举的权利,并有权对社务提出批评,建议积极参加本社活动,但凡发现有社员有违反研习社一切破坏活动及行为,经理事会提出通过后本社有权取消其社员资格。

4.经费

本研习社是不牟利的团体,一切经费来源,社员入会基金,每月会费(10元),社会各机构,及政府赞助。一切资金由财政负责开支。

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于第一公证署
助理员 田兆祥 Henrique Porfírio de Campos Pereira

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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