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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部分行政事业管理职能由市级相应部门统一行使的决定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8-31

施行日期:2005-08-3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理顺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梅州高新区)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梅州高新区“三区一廊”的建设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本决定适用于梅州高新区,即“三区一廊”范围。梅州高新区界址及总体规划依法变更后,本决定仍适用新的梅州高新区界址范围。

二、除中央、省管理的事项外,梅州高新区内的下列行政事业管理职权,均由市府直属及中央、省属驻梅市级的相应行政事业管理部门依法行使:

(一)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

(二)税务登记、征收、稽查;

(三)申办法人代码;

(四)项目立项、审批、登记、备案;

(五)土地征收、征用和收回、购回土地;

(六)高新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门规划,用地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规划,建筑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质安监督和竣工验收,房地产权证核发等;

(七)企业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种行政审批、管理;

(八)对企业的行政执法与监督检查;

(九)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及社会保险;

(十)治安管理;

(十一)以上行政审批、管理、监督、检查所涉及的相关前置性及配套的行政管理事项。

三、企业的各类经济指标纳入市本级统计范围。

四、本决定适用于2005年8月3日以后在梅州高新区新办及迁入的各类企业。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梅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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