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理顺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梅州高新区)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梅州高新区“三区一廊”的建设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本决定适用于梅州高新区,即“三区一廊”范围。梅州高新区界址及总体规划依法变更后,本决定仍适用新的梅州高新区界址范围。
二、除中央、省管理的事项外,梅州高新区内的下列行政事业管理职权,均由市府直属及中央、省属驻梅市级的相应行政事业管理部门依法行使:
(一)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
(二)税务登记、征收、稽查;
(三)申办法人代码;
(四)项目立项、审批、登记、备案;
(五)土地征收、征用和收回、购回土地;
(六)高新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门规划,用地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规划,建筑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质安监督和竣工验收,房地产权证核发等;
(七)企业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种行政审批、管理;
(八)对企业的行政执法与监督检查;
(九)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及社会保险;
(十)治安管理;
(十一)以上行政审批、管理、监督、检查所涉及的相关前置性及配套的行政管理事项。
三、企业的各类经济指标纳入市本级统计范围。
四、本决定适用于2005年8月3日以后在梅州高新区新办及迁入的各类企业。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梅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