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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主体资格及项目目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黑市政字[2005]3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8-31

施行日期:2005-08-3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要求,市政府对中、省、市直执法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依据有关规定,确定保留行政许可257项、行政审批129项。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经黑河市人民政府确认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实施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规定,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实施。

二、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收费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报物价部门审查批准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并由收费机关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监督。

三、黑河市人民政府将同时在政府网站和有关媒体公布已经确认实施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未公布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一律不得实施。

四、各部门如需设定新的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通过法定程序进行,一律不得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设定行政许可。

五、各行政许可实施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工作,健全办事责任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黑河市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2、黑河市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3、新增加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黑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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