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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登记(身分证失效)(综合)令

发布部门:香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6-30

施行日期:1997-06-30

时效性:已被修订

字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177章第7C条)

[1983年10月21日]

(本为1983年第335号法律公告,1984年第143号法律公告,1984年第400号法律公告,1985年第105号法律公告,1985年第295号法律公告,1986年第131号法律公告,1986年第228号法律公告,1987年第30号法律公告,1987年第74号法律公告,1988年第145号法律公告,1988年第241号法律公告,1988年第299号法律公告,1988年编正版,1989年第43号法律公告,1989年第260号法律公告,1989年第351号法律公告,1989年编正版,1990年第59号法律公告,1990年第277号法律公告,1991年第2号法律公告,1991年第263号法律公告,1992年第23号法律公告,1992年第116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C)11号法律公告(中文真确本))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人事登记(身分证失效)(综合)令》。

第2条 身分证失效 版本日期 30/06/1997

下述身分证于以下日期停止生效─

(a)所有以《人事登记规例》(第177章,附属法例)附表1表格1所指明的式样发给男性,并载有1960、1961、1962、1963或1964年的出生日期的身分证,由1983年10月30日起停止生效;(1983年第335号法律公告)

(b)所有─

(i)以《人事登记规例》(第177章,附属法例)附表1表格1所指明的式样发给男性,并载有1948、1949、1950、1951、1952、1953、1954、1955、1956、1957、1958、1959或1965年的出生日期的身分证;及

(ii)于1973年11月1日前发给男性,并载有1948、1949、1950、1951、1952、1953、1954、1955或1956年的出生日期的身分证,由1984年6月3日起停止生效;(1984年第143号法律公告)

(c)所有─

(i)以《人事登记规例》(第177章,附属法例)附表1表格1所指明的式样发给女性,并载有1955、1956、1957、1958、1959、1960、1961、1962、1963、1964或1965年的出生日期的身分证;及

(ii)于1973年11月1日前发给女性,并载有1955或1956年的出生日期的身分证,由1984年12月16日起停止生效;(1984年第400号法律公告)

(d)所有于1973年11月1日前,或以《人事登记规例》(第177章,附属法例)附表1表格1所指明的式样发给女性,并载有1947、1948、1949、1950、1951、1952、1953或1954年的出生日期的身分证,由1985年5月5日起停止生效;(1985年第105号法律公告)

(e)所有于1973年11月1日前,或以《人事登记规例》(第177章,附属法例)附表1表格1所指明的式样发给男性,并载有1933、1934、1935、1936、1937、1938、1939、1940、1941、1942、1943、1944、1945、1946或1947年的出生日期的身分证,由1985年10月20日起停止生效;(1985年第295号法律公告)

(f)所有于1973年11月1日前,或以《人事登记规例》(第177章,附属法例)附表1表格1所指明的式样发给男性,并载有1932年或之前的出生日期的身分证,由1986年6月8日起停止生效;(1986年第131号法律公告)

(g)所有于1973年11月1日前,或以《人事登记规例》(第177章,附属法例)附表1表格1所指明式样发给女性,并载有1935、1936、1937、1938、1939、1940、1941、1942、1943、1944、1945或1946年的出生日期的身分证,由1986年9月29日起停止生效;(1986年第228号法律公告)

(h)所有于1973年11月1日前,或以《人事登记规例》(第177章,附属法例)附表1表格1所指明的式样发给女性,并载有1934年或之前的出生日期的身分证,由1987年2月22日起停止生效;(1987年第30号法律公告)

(i)所有以《人事登记规例》(第177章,附属法例)附表1表格2所指明的式样发给任何人,并载有1970、1971或1972年的出生日期的身分证,由1987年3月29日起停止生效;(1987年第74号法律公告)

(j)所有于1987年7月1日前发给男性,或在该日之前申请而在该日之后发给男性,并载有1963、1964、1965、1966、1967或1968年的出生日期的身分证,由1988年5月21日起停止生效;(1988年第145号法律公告)

(k)所有于1987年7月1日前发给男性,或在该日之前申请而在该日之后发给男性,并载有1957、1958、1959、1960、1961或1962年的出生日期的身分证,由1988年9月12日起停止生效;(1988年第241号法律公告)

(l)所有于1987年7月1日前发给男性,或在该日之前申请而在该日之后发给男性,并载有1953、1954、1955、1956或1969年的出生日期的身分证,由1988年11月21日起停止生效;(1988年第299号法律公告)

(m)所有于1987年7月1日前发给女性,或在该日之前申请而在该日之后发给女性,并载有1963、1964、1965、1966、1967、1968或1969年的出生日期的身分证,由1989年2月27日起停止生效;(1989年第43号法律公告)

(n)所有于1987年7月1日前发给女性,或在该日之前申请而在该日之后发给女性,并载有1957、1958、1959、1960、1961或1962年的出生日期的身分证,由1989年8月7日起停止生效;(1989年第260号法律公告)

(o)所有于1987年7月1日前发给女性,或在该日之前申请而在该日之后发给女性,并载有1951、1952、1953、1954、1955或1956年的出生日期的身分证,由1989年11月6日起停止生效;(1989年第351号法律公告)

(p)所有于1987年7月1日前发给男性,或在该日之前申请而在该日之后发给男性,并载有1941、1942、1943、1944、1945、1946、1947、1948、1949、1950、1951或1952年的出生日期的身分证,由1990年3月5日起停止生效;(1990年第59号法律公告)

(q)所有于1987年7月1日前发给男性,或在该日之前申请而在该日之后发给男性,并载有1928、1929、1930、1931、1932、1933、1934、1935、1936、1937、1938、1939或1940年的出生日期的身分证,由1990年8月28日起停止生效;(1990年第277号法律公告)

(r)所有于1987年7月1日前发给男性,或在该日之前申请而在该日之后发给男性,并载有1927年或之前的出生日期的身分证,由1991年1月14日起停止生效;(1991年第2号法律公告)

(s)所有于1987年7月1日前发给女性,或在该日之前申请而在该日之后发给女性,并载有1929、1930、1931、1932、1933、1934、1935、1936、1937、1938、1939、1940、1941、1942、1943、1944、1945、1946、1947、1948、1949或1950年的出生日期的身分证,由1991年7月15日起停止生效;(1991年第263号法律公告)

(t)所有于1987年7月1日前发给女性,或在该日之前申请而在该日之后发给女性,并载有1928年或之前的出生日期的身分证,由1992年2月24日起停止生效;(1992年第23号法律公告)

(u)所有于1987年7月1日前发给18岁以下的人,或在该日之前申请而在该日之后发给18岁以下的人,并载有1975或1976年的出生日期的身分证,由1992年5月14日起停止生效。(1992年第116号法律公告)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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