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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未获授权进境者)

发布部门:香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6-30

施行日期:1997-06-3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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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115章第37B条)

[1979年8月7日]

(本为1979年第194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入境(未获授权进境者)令》。

(1997年第80号第103条)

第2条 宣布何人为未获授权进境者 版本日期 30/06/1997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现宣布下述的人为未获授权进境者─

(a)目前或先前居于越南的人;

(aa)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发准予按照该国法律离开的证件而离开或寻求离开该国的人;(1980年第142号法律公告)

(b)目前或先前居于澳门的人;

(c)在过境或是在任何其他情况下目前身在或曾到过澳门的人。

(2)下述的人为第(1)款的宣布所不包括者─

(a)任何持有下述旅行证件的人─

(i)获根据本条例第61(2)条给予豁免的旅行证件;或

(ii)其上注有人民入境事务处处长发出或代其发出的未期满签证的旅行证件;及

(b)获入境事务主任或入境事务助理员给予准许入境的人。(1986年第151号法律公告)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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