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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条例(豁免受第6(1)及(2)条规限(赤角机场))令

发布部门:香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6-30

施行日期:1997-06-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条文标题: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400章第35条)

[1997年6月1日]

(本为1997年第190号法律公告)

第1条 生效日期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自《噪音管制条例(豁免受第6(1)及(2)条规限(赤角)令》(第400章,附属法例)有效期届满*起实施。

* 1997年5月31日

第2条 豁免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除第3条另有规定外,由本命令开始实施起至1999年5月31日(包括该日)为止,本条例第6(1)及(2)条并不适用于赤角机场("机场")的工程计划,包括在附表1所指明的范围内进行的建筑工程。

(2) 第(1)款所述的豁免适用于─

(a) 《机场管理局条例》(第483章)所指的机场管理局;及

(b) 就该工程计划受聘的所有承办商、次承办商及供应商。

(1997年制定)

第3条 条件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1)条所予的豁免,须在符合附表2所详列的条件规限下始行给予。

(1997年制定)

第4条 紧急情况 版本日期: 30/06/1997

根据第3条而施加的条件,对于为抢救生命或财产或为工程安全而必须施行的紧急工程,并不适用。

(1997年制定)

第5条 管制 版本日期: 30/06/1997

对于有关的豁免,须藉包含附表3所述各项原则的合约条件加以管制。

(1997年制定)

附表1:版本日期: 30/06/1997

附表1 [第2条]

关于机场的24小时施工工程所在地及其工程范围,已在编号NA-EXCO-1的绘图中更精细地划定,该绘图现存放于湾仔中环广场25楼机场管理局。

(1997年制定)

附表2: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3条及附表3]

减低噪音的规定

1. 在大屿山北的各个噪音感应强地方,不得超逾下列因应赤角地盘工程而订出的最高许可噪音声级(以分贝(A)为单位)─

噪音感应强地方

限制时间 东涌

新市镇 东涌 头 沙螺湾 沙螺湾

(岸滩)

公众假日(包括星期日)0700-1900

所有日期1900-2300 65 65 65 60 65

所有日期2300-0700 55 55 60 55 60

地盘四周现存的建筑机械装置的部署,须立即予以调整,以确保该等装置发出的噪音在任何噪音感应强地方的外层正面部分,不会超逾表所列的最高许可噪音声级。如情况发展至最坏,若干机械装置可能需要暂时关闭,以符合最高许可噪音声级的规定。

2. 赤角南端须保留作天然噪音屏障。

3. 所有建筑工程用的钻岩机,其声功率级均须在110分贝(A)或以下。

(1997年制定)

附表3:必须包括的合约条件 版本日期: 30/06/1997

所有有关合约均须包含采纳下列原则的合约条件,并且须于其后予以实行─

1. 各承建商须获准在附表2的表所列的时段内进行工程,但根据合约进行的工程不得发出超逾附表2所列噪音限度的噪音。

2. 有关的项目经理有责任─

(a) 按照本附表附录的规定监测噪音;及

(b) 在发生违反规定的情况时,指示承办商采取补救措施。

3. 如有关的项目经理作出指示,承办商有义务采取适当的补救行动。

4. 如承办商未有就违反规定作出补救,有关的项目经理须获赋权指明应当采取的补救行动。

5. 有关的项目经理须获赋权要求立即就违反规定作出补救,并在一般情况下有责任提出此等要求。然而,如该项目经理认为承办商不可能立即就有关的违反规定作出补救,则该项目经理须获赋权在顾及以下情况下,即─

(a) 违反规定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及

(b) 所需的补救行动,

作为例外情况而准许承办商于一段最短的时间内遵照项目经理的指示行事,但此段时间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逾7天。

6. 如承办商未能在有关的项目经理的指示所指明的时间内,就违反规定作出补救,该项目经理有责任暂停进行全部或部分工程。

7. 凡有必要为生命、财产或工程的安全而进行工程,须概括地免除承办商遵守附表2所列限制的责任。

8. 承办商如由于本身的错失以致本命令被修订或废除,则承办商无权获得任何形式的补偿。

附录

建筑期间的噪音监测规定

1. 监测设备及方法必须符合根据本条例第9条发出的管制建筑工程噪音(撞击式打桩除外)技术备忘录的规定。

2. 监测工作将由有关的项目经理的属下人员在本附录附图所指示的噪音感应强地方按下列的情况予以执行─

沙螺湾 ─ 于公众假日(包括星期日)0700至1900时及所有日期1900至0700时在榄洲以西1600米范围内(A区)任何地方操作机械装置。

沙螺湾

(岸滩) ─ 于公众假日(包括星期日)0700至1900时及所有日期1900至0700时在A区内操作机械装置。

头 ─ 于公众假日(包括星期日)0700至1900时及所有日期1900至0700时在1000米范围内(B区)操作机械装置;但如当时正有其他工程项目的主要机械装置在较接近头的地方操作,则不需进行监测。

东涌 ─ 于公众假日(包括星期日)0700至1900时及所有日期1900至0700时在1200米范围内(C区)操作机械装置;但如当时正有其他工程项目的主要机械装置在较接近东涌的地方操作,则不需进行监测。

东涌

新市镇 ─ 于公众假日(包括星期日)0700至1900时及所有日期1900至0700时在1200米范围内(D区)操作机械装置;但如当时正有其他工程项目的主要机械装置在较接近东涌新市镇的地方操作,则不需进行监测。

3. 就上述各区,每日1900至2300时以及2300至0700时分别须进行噪音量度至少各1次;而在公众假日及星期日,则0700至1900时至少须量度1次。遇有公众提出投诉时,在受影响的噪音感应强地方亦须进行量度。

4. 所有量得的噪音数据,均会与附表2的表所列的最高许可噪音声级予以比照。

5. 每月须就全部监测数据拟备一份摘要,摘要内容须包括阐释监测结果的意义,特别指出未有遵照规定噪音限制的事件和报导承办商为此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如环境保护署署长提出要求,该份摘要报告副本须供署长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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