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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条例(豁免受第6(1)及(2)条规限(青衣─大屿山干线))令

发布部门: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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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6-30

施行日期:1997-06-3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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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噪音管制条例(豁免受第6(1)及(2)条规限(青衣─大屿山干线))令》。

(1991年制定)

第2条 豁免 版本日期: 30/06/1997

除第3条另有规定外,由本命令在宪报刊登的日期 * 起至1997年5月31日本命令有效期届满为止,本条例第6(1)及(2)条对于组成青衣─大屿山干线的青马大桥和汲水门大桥/马湾高架道路的建筑工程,包括在附表1所指明范围内进行的地盘平整工程和相联的隧道工程,均不适用。

(1991年制定)

* 1991年9月20日

第3条 条件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条所予的豁免,须在符合附表2所详列的条件规限下始行给予。

(1991年制定)

第4条 紧急情况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3条所施加的条件,并不适用于为抢救生命或财产或为工程安全而必需施行紧急工程的情况。

(1991年制定)

第5条 管制 版本日期: 30/06/1997

对于有关的豁免,须藉包含附表3所述各项原则的合约条件加以管制。

(1991年制定)

附表1: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条〕

关于青衣─大屿山干线的24小时施工工程所在地及其工程范围,已在青马大桥合约的编号272/TM/1106及272/TM/1107绘图,和在汲水门大桥/马湾高架道路合约的编号272/KSM/1105及272/KSM/1106绘图内更精细地划定,此等绘图现存放于尖沙咀东帝国中心10楼路政署。

(1991年制定)

附表2:豁免的条件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3条〕

减低噪音的规定

1. 青马大桥合约的相联工程

在表1所示的各个噪音感应强地方,不得超逾下列因应青马大桥合约相联工程而订出的最高许可噪音声级(以分贝(A)为单位)─

表1

青马大桥合约

最高许可噪音声级

限制时间 噪音感应强地方(参阅本附表所附地图)

马湾 大屿山北(新铺嘴、大串及二串) 汀九、深井及

青龙头

公众假日0700 - 1900

+

所有日期1900 - 2300 75 75 60

所有日期2300 - 0700 70 70 55

2. 汲水门大桥/马湾高架道路合约的相联工程

在表2所示的各个噪音感应强地方,不得超逾下列因应汲水门大桥/马湾高架道路合约相联工程而订出的最高许可噪音声级(以分贝(A)为单位)─

表2

汲水门大桥/马湾高架道路合约

最高许可噪音声级

限制时间 噪音感应强地方(参阅本附表所附地图)

马湾 大屿山北

(新铺嘴、

大串及二串) 大屿山北

(草湾及

昂船凹) 汀九、

深井及

青龙头

公众假日0700 - 1900

+

所有日期1900 - 2300 75 75 60 60

所有日期2300 - 0700 70 70 55 55

(1991年制定)

附表3:必须包括的合约条件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5条〕

所有有关合约均须包含采纳下列原则的合约条件,并且须于其后予以实行─

1. 各承办商得获准在附表2表1及表2所列的时间内进行工程,但根据合约进行的工程不得发出超逾附表2所示声级的噪音。

2. 有关的工程师有责任─

(a) 按照本附表附录所述的原则监测噪音;及

(b) 在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发生时,指示承办商采取补救措施。

3. 如有关的工程师作出指示,承办商有义务采取适当的补救行动。

4. 如承办商未有对违反规定予以补救,有关的工程师得获赋权指明当采取的补救行动。

5. 有关的工程师得获赋权要求立即对违反规定予以补救,并在一般情况下有责任提出此等要求。然而,如该工程师认为承办商不可能立即就有关的违反规定作出补救,则该工程师得获赋权在顾及以下的情况下,即─

(a) 违反规定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及

(b) 所需的补救行动,

作为例外情况而准予一段最短的必需限期,让承办商遵照工程师的指示行事,但此段限期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逾7天,除非该工程师核证有关的情况并非寻常,则不在此限。

6. 如承办商未能在工程师的指示所指明的限期内,就违反规定作出补救,该工程师有责任暂停进行全部或部分工程。

7. 凡有必要为生命或财产或工程的安全而进行工程,得概括地免除承办商遵守附表2所列豁免条件的责任。

8. 承办商如由于本身的错失以致本命令被修订或废除,则无权获得任何形式的补偿。

附录

建筑期间的噪音监测规定

1. 监测设备及方法必须符合根据本条例第9条发出的管制建筑工程噪音(撞击式打桩除外)技术备忘录的规定。监测工作将由工程师属下人员在噪音感应强地方按下列的情况予以执行─

马湾─

在工程师不时决定为最受影响的噪音感应强地方 当任何机动设备于公众假日(包括星期日)0700至1900时及所有日期1900至0700时在距离马湾1000米范围内或在马湾内为建筑青马大桥和汲水门大桥/马湾高架道路而操作。

大屿山北─

在工程师不时决定为最受影响的噪音感应强地方 当任何机动设备于公众假日(包括星期日)0700至1900时及所有日期1900至0700时在距离大屿山北1000米范围内或在大屿山北内为建筑汲水门大桥/马湾高架道路而操作。

汀九─

在工程师不时决定为最受影响的噪音感应强地方 当任何机动设备于公众假日(包括星期日)0700至1900时及所有日期1900至0700时为建筑青马大桥而操作;但如当时正有其他工程计划的主要机械装置在汀九1000米的范围内操作,则不需进行监测。

2. 就上述3个地区中的每个地区,每日均须进行噪音量度,即1900至2300时及2300至0700时分别至少量度1次;而在公众假日及星期日,则0700至1900时至少也要量度1次。遇有公众提出投诉时,在受影响的噪音感应强地方亦须进行量度。

3. 所有量得的噪音数据,均会按照附表2表1(适用于青马大桥合约)和表2(适用于汲水门大桥/马湾高架道路合约)所列的最高许可噪音声级予以比照。

4. 每月须就全部监测数据拟备一份摘要,摘要内容须包括阐释监测结果的意义、特别指出未有遵照指明的最高许可噪音声级的事件和报导承办商为此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如环境保护署署长提出要求,该份摘要报告须供署长查阅。

(1991年制定)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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