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借款(亚洲开发银行)条例

发布部门:香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6-30

施行日期:1997-06-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详题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旨在就向亚洲开发银行筹集借款事及相关事宜订定条文。

[1972年7月7日]

(本为1972年第42号)

第1条 简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可引称为《借款(亚洲开发银行)条例》。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银行”(Bank)指亚洲开发银行。

第3条 向亚洲开发银行借入款项的权力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0号第3条

(1)政府可向银行借入不超过附表1所指明的款项,用以进行在附表1中就该等款项而指明的工程,而借入的方式、条款及规限条件,则由政府与银行以协议议定。

(2)政府就根据第(1)款所赋权力借入的款项而与银行订立的协议,须以香港政府的名义订立,并可由财政司司长或财政司司长以书面授权的任何人代表政府签署。

(3)在本条所指的协议签立后,财政司司长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安排将该协议的副本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由1999年第60号第3条修订)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第4条 发行包括债券在内的票据的权力 版本日期 01/07/1997

(1)凡政府就根据本条例所授权借入款项而与银行订立协议,为施行该协议的条款,政府可按此需要而发行债券、承付票或其他票据,而发行条款及条件亦按此需要而定。

(2)政府根据第(1)款发行的债券、承付票或其他票据,均可由财政司司长或财政司司长以书面授权的任何人代表政府签署。(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第5条 借款的拨用及记帐 版本日期 01/07/1997

(1)政府根据本条例为附表1指明的工程借入的款项,须运用与拨用于该工程,尤其须按政府与银行就该笔款项而达成的任何协议而运用与拨用:但如该笔款项有任何部分不能运用于该等目的,则可运用于财政司司长与银行所批准的其他目的。(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2)凡根据本条例为某项工程借入的款项未能即时可供动用,而与该项工程有关的支出又必须支付,则该等支出须以预支方式记帐,以待日后付还,而在任何财政年度内,与任何工程有关的预支最高款额,在附表2中指明。

(3)根据本条例借入的款项及其所有利息与其他费用,须记入香港政府一般收入及资产项下并从中支付。

第6条 履行协议所订的责任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0号第3条

(1)即使任何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政府就根据本条例所授权借入款项而与银行订立的协议,及政府依据任何该等协议而发行的债券、承付票或其他票据,以及政府就任何该等协议、债券、承付票或其他票据而给予的承诺,均属有效和可予强制执行,并按照其各别的条款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2)凡政府根据本条例所授权借入款项而与银行订立或发行协议、债券、承付票、票据或担保,或银行根据任何该等协议、债券、承付票、票据或担保而收得利息或其他收入,因该等协议、债券、承付票、票据、担保、利息或收入而根据任何条例须缴交的税项、费用或收费,均可由行政长官在宪报刊登命令予以减免。(由1999年第60号第3条修订)

第7条 修订附表的权力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0号第3条

立法会可藉决议修订各附表。

(由1999年第60号第3条修订)

附表1 版本日期 30/06/1997

附表1[第3及5条]

第1项

一笔为数相等于贰仟壹佰伍拾万美元(21500000美元)的款项,不论以任何货币组成,用以进行涉及以下项目的工程:在新界青山附近兴建由6个单位组成的海水化淡厂,其设计总产量为每日4000万加仑淡水。该项工程包括使该工程能够运作的一切所需辅助设施及装置。

第2项

一笔为数相等于贰仟万美元(20000000美元)的款项,不论以任何货币组成,用以进行以下工程:沙田新市镇的污水系统及污水处理设施第I期工程的其中部分工程,涉及兴建(i)污水处理厂;(ii)主要抽水站;及(iii)敷设约2000米直径为1400毫米的双管压力管道。(由1975年第236号法律公告增补)

第3项

一笔为数相等于贰仟零伍拾万美元(20500000美元)的款项,不论以任何货币组成,用以进行涉及以下项目的工程:在沙田新市镇兴建两个共可容纳约61000人居住的公共?屋及附带设施,并在该两个屋?内兴建四间小学及四间中学,以及在其中一个公共屋?内兴建一间普通科诊疗所、一间分区消防局及一座商场。(由1977年第100号法律公告增补)

第4项

一笔为数相等于壹仟玖佰伍拾万美元(19500000美元)的款项,不论以任何货币组成,用以进行涉及以下项目的工程:在沙田新市镇兴建一间约有1400张病床的区域医院,其中包括教学设施及一间分科诊疗所。(由1978年第188号法律公告增补)

第5项

一笔为数相等于贰仟万美元(20000000美元)的款项,不论以任何货币组成,用以进行以下工程:沙田新市镇发展计划的其中部分工程,涉及(i)兴建一个可容纳约31000人居住的公共屋?、两间小学及两间中学;及(ii)进行沙田至荃湾走廊的运输研究。(由1980年第91号法律公告增补)

附表2 版本日期 30/06/1997

附表2[第5条]

在任何财政年度内,与附表1第1项所述工程有关而根据第5(2)条预支以待日后付还的最高款额,为港币壹亿元(100000000港元)。

在任何财政年度内,与附表1第2项所述工程有关而根据第5(2)条预支以待日后付还的最高款额,为港币玖仟伍佰万元(95000000港元)。(由1975年第236号法律公告增补)

在任何财政年度内,与附表1第3项所述工程有关而根据第5(2)条预支以待日后付还的最高款额,为港币玖仟柒佰万元(97000000港元)。(由1977年第100号法律公告增补)

在任何财政年度内,与附表1第4项所述工程有关而根据第5(2)条预支以待日后付还的最高款额,为港币玖仟贰佰万元(92000000港元)。(由1978年第188号法律公告增补)

在任何财政年度内,与附表1第5项所述工程有关而根据第5(2)条预支以待日后付还的最高款额,为港币壹亿元(100000000港元)。(由1980年第91号法律公告增补)

香港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