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311章第43条)
[1987年10月2日]1987年第345号法律公告
(本为1987年第192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规例可引称为《空气污染管制(指明工序)规例》。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合资格工程师”(qualifiedengineer)指《工程师注册条例》(第409章)所指属于屋宇设备、气体、化学、轮机或机械工程界别的注册专业工程师;(1993年第311号法律公告)
“认可人士”(authorizedperson)指当其时名列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3条所备存的认可人士名册的以下人士─
(a)以建筑师身分名列于该名册者;或
(b)以工程师身分名列于该名册者;或(1987年第366号法律公告)
(c)以测量师身分名列于该名册者。(1987年第366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54号第29条)
第3条 有害或厌恶性排放物的指定 版本日期 30/06/1997
附表1所指明的有害或厌恶性排放物现为施行本条例而指定为有害或厌恶性排放物。
第4条 申请表格等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凡根据本条例第14(1)条申请牌照,以在任何处所内进行指明工序,须以附表2表格1提出。
(2)凡根据本条例第16(1)条申请牌照续期,须不早于有关牌照有效期届满前120天但亦不迟于牌照有效期届满前60天,以附表2表格2提出。
(3)凡根据本条例第18(1)条申请更改牌照,或根据本条例第23(1)条申请将豁免条款或条件更改或取消,以进行指明工序,须以附表2表格3提出。
(4)凡根据本条例第18A条申请转让牌照,须以附表2表格4提出。
第5条 给牌照持有人的通知 版本日期 30/06/1997
监督须不早于牌照有效期届满前130天但亦不迟于牌照有效期届满前120天,以书面将第4(2)、6、9及10条的条文通知有关的牌照持有人。
第6条 逾期的续期申请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尽管第4(2)条另有规定,监督如在牌照有效期届满前少于60天接获牌照续期的申请,亦须受理该申请。
(2)尽管第4(2)条另有规定,监督如在牌照有效期届满日后60天内接获牌照续期的申请,亦须受理该申请。
第7条 费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1)附表3指明的费用是为施行本条例而订明的。
(2)任何申请费用不予退回。
第8条 与申请一并呈交的图则及规格的拟备 版本日期 30/06/1997
与本规例所订明的任何申请一并呈交或就该等申请而呈交的所有图则及规格,须由合资格工程师或认可人士拟备。
第9条 根据第4(2)条提出的续期申请有待决定时牌照的有效情况 版本日期 30/06/1997
对于已按照第4(2)条提出续期申请的牌照,如监督─
(a)在该牌照有效期届满日之前或之后将其续期,该牌照须继续有效,直至获续期为止;
(b)在该牌照有效期届满日之前或之后拒绝续期─
(i)该牌照须继续有效,直至本条例第31(2)条所订明就续期被拒绝一事提出上诉的期限届满为止;或
(ii)如申请人根据本条例第31(2)条就续期被拒绝一事提出上诉,则该牌照须继续有效,直至上诉获得处理、撤回或放弃为止。
第10条 根据第6条提出的续期申请有待决定时牌照的有效情况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对于已按照第6(1)条提出续期申请的牌照,如监督─
(a)在该牌照有效期届满日之前决定将其续期或拒绝续期─
(i)凡属获批准续期者,该牌照须继续有效,直至获续期为止;或
(ii)凡属被拒绝续期者─
(A)该牌照须继续有效,直至本条例第31(2)条所订明就续期被拒绝一事提出上诉的期限届满为止;或
(B)如申请人根据本条例第31(2)条就续期被拒绝一事提出上诉,则该牌照须继续有效,直至上诉获得处理、撤回或放弃为止;
(b)在该牌照有效期届满日之前未能就其续期或拒绝续期一事作出决定,则该牌照于有效期届满日起即告无效。
(2)按照第6(2)条提出续期申请的牌照,于其有效期届满日起即告无效。
第11条 就牌照的批给等而提出反对的通知书 版本日期 01/01/2000
如任何人欲就牌照的批给、续期、更改、转让或就根据本条例第22条所施加的任何条款或条件的更改或取消等事项提出反对,而就该事项的申请已刊登法定公告,则该人须在有关的最后公告刊登后30天内,以附表2表格5将该项反对通知监督,并将反对通知书的副本送交局长。
(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183号法律公告)
第12条 牌照的格式 版本日期 30/06/1997
根据本条例第15条批给的牌照,或根据本条例第16条续期的牌照,须采用附表2表格6。
第13条 免领牌照的豁免文件的格式 版本日期 30/06/1997
根据本条例第20条作出免受本条例第13条规限的豁免文件,须采用附表2表格7。
第14条 登记册的内容 版本日期 01/01/2000
(1)就以下申请而须列入登记册的详情,须为附表4所指明者─
(a)根据本条例第14条提出的牌照申请;
(b)根据本条例第18条提出的更改牌照申请;及
(c)根据本条例第23条就更改或取消监督根据本条例第22条施加的任何条款或条件而提出的申请。
(2)凡局长指示本条例第14(3)及(4)条须适用于任何以下申请,则就该申请而须列入登记册的详情,须为附表4所指明者─(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183号法律公告)
(a)根据本条例第16条提出的牌照续期申请;
(b)根据本条例第18A条提出的转让牌照申请;或
(c)根据本条例第21条并按照该条第(1)(ii)款提出的牌照申请。
(3)除根据第(1)及(2)款须列入登记册的详情外,以下详情亦须列入登记册─
(a)所有牌照或豁免的取消;及
(b)为使根据本条例第20条获得的豁免继续有效而须遵守的条款及条件。
第15条 公告的内容 版本日期 01/01/2000
(1)就以下申请而在一份中文报章及一份英文报章刊登的公告,须载有附表5所指明的申请详情及其他资料─
(a)根据本条例第14条提出的牌照申请;
(b)根据本条例第18条提出的更改牌照申请;及
(c)根据本条例第23条就更改或取消监督根据本条例第22条施加的任何条款或条件提出的申请。
(2)凡局长指示本条例第14(3)及(4)条须适用于任何以下申请,则就该申请而在一份中文报章及一份英文报章刊登的公告,须载有附表5所指明的申请详情及其他资料─(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183号法律公告)
(a)根据本条例第16条提出的牌照续期申请;
(b)根据本条例第18A条提出的转让牌照申请;或
(c)根据本条例第21条并按照该条第(1)(ii)款提出的牌照申请。
第16条 附表的修订 版本日期 01/01/1998
总督在向环境谘询委员会作出谘询后,可藉在宪报刊登的命令,将附表2、附表4及附表5修订。
(1994年第57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631号法律公告)
附表1 有害或厌恶性排放物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3条]
丙烯酸盐
醛
胺
氨及其化合物
石棉
溴及其化合物
一氧化碳
氯及其化合物
氰及其化合物
氟及其化合物
含有铝、锑、砷、铍、镉、铜、铁、铅、汞、镍、锡、钒、锌或它们的化合物的烟气及尘埃
来自石油化学工程的烟气或蒸气
来自气体工程的烟气或蒸气
来自焦油及沥青工程的烟气或蒸气
硫化氢
金属或金属氧化物的烟气
氮的氧化物及含氧酸
碳氢化合物
烟雾、煤烟、砂砾及尘埃
二氧化硫及亚硫酸
三氧化硫及硫酸
挥发性有机硫化合物
附表2 版本日期 09/05/2003
[第4、11、12、13及16条]
表格1[第4条]
空气污染管制(指明工序)规例
依据《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第14条呈交的牌照申请书
致:监督
1.本人/我们*是申请书签署人,现根据《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第14条申请牌
照,以进行下述指明工序。本人/我们*谨此声明,现所提供的下列详情及附加资料(如有的话)均属正确无误,而有关图则及规格均由本申请书第3段所列出的合资格工程师/认可人士拟备。
本人/我们*现附上申请费用$........(本规例附表3所订明的费用)。
本申请书连同图则及规格合共..........................页。
日期:19...........年...........月...........日。
申请人签署.........
姓名/名称........
2.拥有人+的详细资料
拥有人姓名(先写姓氏)/名称身分通讯地址电话号码身分证/公司
注册证书*号码
中文英文
*删去不适用者。
+包括申请人。
3.合资格工程师/认可人士
合资格工程师/认可人士姓名(先写姓氏)通讯地址电话号码拟备的材料+
4.拟进行指明工序的处所
处所名称(如有的话)地址电话号码
中文英文
处所内的联络人
(先写姓氏)职衔或职位通讯地址电话号码
中文英文
商业登记号码公司注册证书号码处所内雇员人数处所面积(平方米)土地权益状况
保有形式的性质处所座落的空气质素管制区名称
+包括第5至9段提述的图则及规格。
5.工程性质
申请所指的指
明工序的分类操作方式
(连续式/间歇式)装置/处理*
能力筒仓容量
(只适用于水泥工程)排放点总数
6.有害或厌恶性排放物
排放点编号废气流率
(立方米/小时)排往大气的方式处所的100米范围内的最高建
筑物/构筑物
出口温度
(摄氏)逃逸性排放
(是/否)排出或烟
高度(米)如非自由向上排出,请指明
有关情况排出口或烟横截面
阔
(米)长
(米)直径
(米)距离
(米)高度
(米)
*删去不适用者。
排放点
编号排气速度
(米/秒)排放物的详细资料
成分排放率
(公斤/小时)每日平均浓度*
(毫克/立方米)最高浓度*
(毫克/立方米)处于最高浓
度的期间
(小时/日)
平均最高
*以处于标准温度摄氏零度及标准压力101.325千帕斯卡状态下的数字表达。
7.燃料使用情况
排放点
编号使用燃料
设备的类型额定功率
(兆焦耳/小时)拟使用的燃料燃料耗用率
(公斤/小时)
种类含灰量
(%)含硫量
(%)其他规格最高通常
8.原料及产品
种类性质或
一般成分工序描述原料使用情况产品生产情况
耗用率每年
使用量
(公吨)生产率每年
生产量
(公吨)
通常
(公斤/小时)最高
(公斤/小时)通常
(公斤/小时)最高
(公斤/小时)
9.绘图
请提供
(1)由认可人士拟备并按1:500比例绘制的建筑物区划图则;该图则须显示拟进行指明工序的处所周围的建筑物及地形,以及所有排放点的位置及其相应编号。
(2)由合资格工程师拟备的工序流程示意图;该图须显示物料(包括原料、制造工序中的物料、制成物料、副产品及废料)的流程。所有排放点以及与每个排放点有关的各项工序/设备,包括空气污染控制设备,均须予以清楚识别,并以统一的备考编号予以标识。
10.附注
(1)监督可规定申请人呈交在按照《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第27条规定送达的书面通知内所指明的、有关本申请书的指明工序的任何其他资料,呈交的期限及格式,亦在该通知内指明。
(2)本申请书受依据《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第14条有关向公众公布的规定所规限。但申请人可在本条例第40条容许的范围内,申请将本申请书所载有的任何资料保留而不向公众公布。
(3)安排在一份中文报章及一份英文报章刊登公告以向公众公布的费用,须由申请人本人支付。
(4)监督可在不早于最后公告在报章刊登后的40天,批给或拒绝批给有关牌照。
(5)订明的申请费用一经缴交,概不退回。
(6)任何人提供他明知在要项上不正确的资料,或罔顾后果地作出任何在要项上不正确的陈述,或明知而遗漏任何要项,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0000。
(1993年第311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577号法律公告;2003年第14号第24条)
表格2[第4条]
空气污染管制(指明工序)规例
依据《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第16条呈交的牌照续期申请书
致:监督
1.本人/我们*是申请书签署人,即下述牌照的牌照持有人,现根据《空气污
染管制条例》第16条申请牌照续期,以进行下述指明工序。本人/我们*谨此声明,有关下述指明工序的详情,包括任何烟及有关装置、任何空气污染物的性质及排放情况、燃料使用情况、原料及产品均无实质改变;而下列提供的详情,均属正确无误。
日期:19...........年...........月...........日。
申请人签署...........
姓名/名称........
2.拥有人+的详细资料
拥有人姓名(先写姓氏)/名称身分通讯地址电话号码身分证/公司
注册证书*号码
中文英文
*删去不适用者。
+包括申请人。
3.进行指明工序的处所
处所名称(如有的话)地址电话号码
中文英文
处所内的联络人
(先写姓氏)职衔或职位通讯地址电话号码
中文英文
商业登记号码公司注册证书号码处所内雇员人数处所面积(平方米)土地权益状况
保有形式的性质处所座落的空气质素管制区名称
4.工程性质
现有牌照
编号有效期
届满日期申请所指的指明
工序的分类操作方式
(连续式/间歇式)装置/处理*
能力筒仓容量
(只适用于水泥工程)排放点
总数
5.附注
任何人提供他明知在要项上不正确的资料,或罔顾后果地作出任何在要项上不正确的陈述,或明知而遗漏任何要项,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0000。
*删去不适用者。
(1993年第311号法律公告)
表格3[第4条]
空气污染管制(指明工序)规例
依据《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第18条呈交的更改牌照申请书,或依据该条例
第23条呈交的更改或取消任何豁免条款或条件申请书
致:监督
1.本人/我们*是申请书签署人,即下述牌照/豁免文件*的牌照/豁免文件*
持有人,现根据《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第18/23*条申请更改牌照/更改或取消豁免条款或条件*,以进行下述指明工序。本人/我们*谨此声明,现所提供的下列详情及附加资料(如有的话)均属正确无误,而有关图则及规格均由本申请书第3段所列出的合资格工程师/认可人士拟备。
本人/我们*现附上申请费用$........(本规例附表3所订明的费用)。
本申请书连同图则及规格合共.............页。
日期:19...........年...........月...........日。
申请人签署........
姓名/名称......
2.拥有人+的详细资料
拥有人姓名(先写姓氏)/名称身分通讯地址电话号码身分证/公司
注册证书*号码
中文英文
*删去不适用者。
+包括申请人。
3.合资格工程师/认可人士
合资格工程师/认可人士姓名
(先写姓氏)通讯地址电话号码拟备的材料+
4.进行指明工序的处所
处所名称(如有的话)地址电话号码
中文英文
处所内的联络人
(先写姓氏)职衔或职位通讯地址电话号码
中文英文
商业登记号码公司注册证书号码处所内雇员人数处所面积(平方米)土地权益状况
保有形式的性质处所座落的空气质素管制区名称
+包括第5至6段提述的图则及规格。
5.要求批准的更改的详细资料
(1)工程性质
现有牌照/
豁免文件*
编号有效期
届满日期
(如适用)申请所指的指明工序的分类操作方式
(连续式/间歇式)装置/处理*
能力
现有牌照/
豁免文件*建议的
更改现有牌照/
豁免文件*建议的
更改
筒仓容量(只适用于水泥工程)排放点总数
现有牌照/豁免文件*建议的更改现有牌照/豁免文件*建议的更改
(2)拟更改或取消的条款及条件
(只供申请更改或取消监督所施加的豁免条款及条件以进行指明工序时填写)
就现有豁免施加的条款及条件建议的更改或取消更改或取消的理由
*删去不适用者。
(3)有害或厌恶性排放物
(a)现有牌照
排放点编号废气流率
(立方米/小时)排往大气的方式处所的100米范围内的最高建
筑物/构筑物
出口温度
(摄氏)逃逸性排放
(是/否)排出或烟
高度(米)如非自由向上排出,请指明
有关情况排出口或烟横截面
阔
(米)长
(米)直径
(米)距离
(米)高度
(米)
排放点
编号排气速度
(米/秒)排放物的详细资料
成分排放率
(公斤/小时)每日平均浓度*
(毫克/立方米)最高浓度*
(毫克/立方米)处于最高浓
度的期间
(小时/日)
平均最高
*以处于标准温度摄氏零度及标准压力101.325千帕斯卡状态下的数字表达。
(b)建议的更改
排放点+编号废气流率
(立方米/小时)排往大气的方式处所的100米范围内的最高建
筑物/构筑物
出口温度
(摄氏)逃逸性排放
(是/否)排出或烟
高度(米)如非自由向上排出,请指明
有关情况排出口或烟横截面
阔
(米)长
(米)直径
(米)距离
(米)高度
(米)
排放点+
编号排气速度
(米/秒)排放物的详细资料
成分排放率
(公斤/小时)每日平均浓度*
(毫克/立方米)最高浓度*
(毫克/立方米)处于最高浓
度的期间
(小时/日)
平均最高
*以处于标准温度摄氏零度及标准压力101.325千帕斯卡状态下的数字表达。
+由申请人指定排放点。
(4)燃料使用情况、原料、产品及工序/设备
请就为现有牌照或豁免文件而描述的燃料使用情况、原料、产品及工序/设备各项中现所建议作出的更改,予以详细描述;另请就将空气污染或所造成的影响减至最低限度而建议采取的行动(如有的话),加以述明。
6.绘图
请按适用情况提供
(1)由认可人士拟备并按1:500比例绘制的建筑物区划图则;该图则须显示拟进行指明工序的处所周围的建筑物及地形,以及所有排放点的位置及其相应编号。
(2)由合资格工程师拟备的工序流程示意图;该图须显示物料(包括原料、制造工序中的物料、制成物料、副产品及废料)的流程。所有排放点以及与每个排放点有关的各项工序/设备,包括空气污染控制设备,均须予以清楚识别,并以统一的备考编号予以标识。
7.附注
(1)监督可规定申请人呈交在按照《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第27条规定送达的书面通知内所指明的、有关本申请书的指明工序的任何其他资料,呈交的期限及格式,亦在该通知内指明。
(2)本申请书受依据《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第14条有关向公众公布的规定所规限。但申请人可在本条例第40条容许的范围内,申请将本申请书所载有的任何资料保留而不向公众公布。
(3)安排在一份中文报章及一份英文报章刊登公告以向公众公布的费用,须由申请人本人支付。
(4)监督可作出修改或不作出修改而批准有关申请,或拒绝批准该项申请。如属申请更改或取消任何豁免条款或条件,监督作出批准或拒绝批准的时间,不得早于在报章上刊登最后公告后的30天。如属申请更改牌照,则监督作出批准或拒绝批准的时间,不得早于在报章上刊登最后公告后的40天。
(5)订明的申请费用一经缴交,概不退回。
(6)任何人提供他明知在要项上不正确的资料,或罔顾后果地作出任何在要项上不正确的陈述,或明知而遗漏任何要项,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0000。
(1993年第311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577号法律公告)
表格4[第4条]
空气污染管制(指明工序)规例
依据《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第18A条呈交的转让牌照申请书
致:监督
1.我们是申请书签署人,即下述牌照的牌照持有人和准受让人,现根据《空气
污染管制条例》第18A条,共同申请转让该牌照以进行下述指明工序。我们谨此声明,有关下述指明工序的详情,包括任何烟及有关装置、任何空气污染物的性质及排放情况、燃料使用情况、原料及产品均无实质改变;而下列提供的详情,均属正确无误。
我们现附上申请费用$........(本规例附表3所订明的费用)。
日期:19...........年...........月...........日。
申请人签署(i)..............
牌照持有人
姓名/名称.........
(ii)................
准受让人
姓名/名称...........
2.受让人的详细资料
拥有人姓名(先写姓氏)/名称身分通讯地址电话号码身分证/公司
注册证书*号码
中文英文
*删去不适用者。
3.进行指明工序的处所
处所名称(如有的话)地址电话号码
中文英文
处所内的联络人
(先写姓氏)职衔或职位通讯地址电话号码
中文英文
商业登记号码公司注册证书号码处所内雇员人数处所面积(平方米)土地权益状况
保有形式的性质处所座落的空气质素管制区名称
4.工程性质
现有牌照
编号有效期
届满日期申请所指的指明
工序的分类操作方式
(连续式/间歇式)装置/处理*
能力筒仓容量
(只适用于水泥工程)排放点
总数
5.附注
(1)订明的申请费用一经缴交,概不退回。
(2)任何人提供他明知在要项上不正确的资料,或罔顾后果地作出任何在要项上不正确的陈述,或明知而遗漏任何要项,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0000。
*删去不适用者。
(1993年第311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577号法律公告)
表格5[第11条]
就依据《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第14/16/18/18A/23*条
批给牌照/将牌照续期/更改牌照/转让牌照*或更改
或取消豁免条款或条件而提出的反对通知书
致:监督
1.反对者全名:...............
2.反对者住址:..............
反对者办事处地址:.............
职业:..............
电话号码:.........
3.所反对的申请书的详细资料:
登记编号:...........
请人姓名/名称:.............
申请目的:.................
拟进行有关指明工序的处所地址:...........
4.现正受到威胁的有关空气质素指标:.................
5.反对理由:(详细列述).......
(签署)
反对者
日期:19...........年...........月...........日。
副本致送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
*删去不适用者。
(1989年第244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78号第7条;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
表格6[第12条]
空气污染管制(指明工序)规例
进行指明工序的牌照
牌照编号:.....................
A部(牌照本身):
监督现依据《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第15/16*条将本牌照批给/续期*予......................,以将位于.....................牌照持有人全名拟进行
..............指明工序的处所地址的处所用作或准许该处所用作进行B部所描述的指明工序,但以本牌照C部所描述或附连的条款及条件加以规限。
本牌照由19.........年.........月.........日起有效,而于19...........年...........月...........日届满。
..............
监督
(代行)
日期:19...........年...........月...........日。
附注:(a)本牌照分为3部分,分别为A部(牌照本身)、B部(工序描述)及C部(条款及条件)。
(b)如需要对本牌照作出任何更改,牌照持有人须按照《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第18条,向监督申请作出该项更改。
(c)牌照续期的申请必须在不早于本牌照有效期届满日前120天但不迟于该届满日后60天提出。
(d)牌照持有人如违反本牌照的任何条款或条件而根据本条例第30A条被定罪,首次定罪,可处罚款$100000,第二次或其后再被定罪,可处罚款$200000及监禁6个月,此外,如属持续的罪行,可另处每天罚款$20000。
*删去不适用者。
B部(工序描述):
拟在本牌照A部所述处所内进行的工序现概述如下。有关该工序的较精确描述,则载列于日期为19.........年.........月.........日的申请书(登记编号:................)内。
1.指明工序的分类:
2.装置/处理*能力:
3.筒仓容量(只适用于水泥工程):
4.燃料使用情况:
排放点
编号拟使用的燃料耗用率
种类含灰量含硫量其他规格最高通常
5.原料及产品:
种类性质或
一般成分原料使用情况产品生产情况
耗用率每年使用量生产率每年生产量
通常最高通常最高
6.其他详情:
C部(条款及条件):
监督现批给本牌照予牌照持有人,以将本牌照A部所述的处所用作或准许该处所用作进行本牌照B部所述的指明工序,但以下述条款及条件加以规限:
(在下面列明施加于本牌照的条款及条件─《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第15(4)及16(5)条)
*删去不适用者。
(1993年第311号法律公告)
表格7[第13条]
空气污染管制(指明工序)规例
依据本条例第20条而发出
的免领牌照豁免文件
豁免文件编号:
A部(豁免文件本身):
监督现依据《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第20条,就位于...........................的处所,现正用作或正发展作进行本
拟进行有关指明工序处所的详细地址
豁免文件B部所述指明工序一事,豁免..........................
豁免文件持有人全名
受本条例第13条的规限。
.............
监督
(代行)
日期:19...........年...........月...........日。
附注:(a)本豁免文件分为3部分,分别为A部(豁免文件本身)、B部(工序描述)及C部(条款及条件)。
(b)监督可按照本条例第22条,藉发出书面通知而就此项豁免施加条款及条件。凡如此施加的条款及条件,均载列于或附连于本豁免文件C部。
(c)根据本条例第21条,如用作进行指明工序的处所有任何改变,则此项豁免即告终止。届时,豁免文件持有人须按照本条例第14条申请牌照。
(d)任何处所的拥有人如被裁定犯了本条例第19(3)条所订的罪行,可处罚款$50000,而根据本条例第20A条此项豁免亦于定罪时即告终止。
(e)豁免文件持有人如违反此项豁免的任何条款或条件而根据本条例第30A条被定罪,首次定罪,可处罚款$100000,第二次或其或后再被定罪,可处罚款$200000及监禁6个月,此外,如属持续的罪行,可另处每天罚款$20000。
B部(工序描述):
拟在本纪录文件A部所述处所内进行的工序现概述如下。有关该工序的较精确描述,则载列在申请人发给监督的一份通知书内,该通知书内载有按照《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第19(1)条在宪报刊登的命令所指明的详情及资料。
1.指明工序的分类:
2.装置/处理*能力:
3.筒仓容量(只适用于水泥工程):
4.燃料使用情况:
排放点
编号拟使用的燃料耗用率
种类含灰量含硫量其他规格最高通常
5.原料及产品:
种类性质或
一般成分原料使用情况产品生产情况
耗用率每年使用量生产率每年生产量
通常最高通常最高
6.其他详情:
C部(条款及条件):
监督已按照本条例第22条,藉于19.........年.........月.........日向本豁免文件持有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就此项豁免而施加某些条款及条件。上述通知书所载的条款及条件须予遵守,此项豁免方可继续有效。现将该等条款及条件覆述如下:
(在下面列明就此项豁免而施加的条款及条件─《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第22条)
*删去不适用者。
(1993年第311号法律公告;2003年第14号第24条)
附表3 版本日期 22/12/2000
[第7条]
费用$
1.根据本条例第14条提出的牌照申请.....................6130
2.根据本条例第16条提出的牌照续期申请..................无
3.根据本条例第18条提出的更改牌照申请..................3795
4.根据本条例第18A条提出的转让牌照申请..................1840
5.根据本条例第23条就更改或取消根据本条例第22条施加的任何条款或条件而提出的..................3795
6.申领登记册内记项的核证副本...........................60
(1994年第257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499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577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306号法律公告)
附表4 版本日期 09/05/2003
[第14及16条]
就牌照申请,或更改牌照申请,或更改或取消豁免条款或条件申请
而须记入登记册的详情;或如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有所指示,
就牌照续期或转让牌照申请以及豁免终止时
提出的牌照申请而须记入登记册的详情
项别
1.申请日期。
2.申请人姓名/名称及地址。
3.拟进行指明工序处所的地址。
4.申请所指的指明工序的分类。
5.在同一处所内操作的其他指明工序,及其牌照或豁免文件编号。
6.列入登记册的日期,及在报章上刊登公告的日期。
7.列出有害或厌恶性排放物的排往大气的排放点,连同废气流率及出口温度、排放率及成分(如有需要,可作估计)、用以使有害或厌恶性排放物成为无害和非厌恶性的控制设备、排往大气的方式,包括排出或烟高度及其横截面尺寸。
8.一项附注,述明任何人可在报章刊登公告的30天内,以有关地区的空气质素指标正受到威胁为理由,或以有害或厌恶性排放物的排放会或相当可能会损害健康为理由,反对批准申请。反对书上须载有提出反对人士的姓名、地址及身分,用作进行所建议指明工序处所的地址,以及空气质素指标正如何受到威胁或有害或厌恶性排放物的排放会如何导致健康受损。反对书应按《空气污染管制(指明工序)规例》附表2表格5拟备,并呈交监督,副本则送交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
9.一项附注,述明是否已呈交本条例第14A条所规定的空气污染控制计划及该份计划是否可供查阅。
附注:第9项只适用于根据本条例第14条提出的牌照申请。
(1989年第244号法律公告;1993年第311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78号第7条;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2003年第14号第24条)
附表5 版本日期 01/07/2002
[第15及16条]
就牌照申请或更改牌照申请,或更改或取消豁免条款
或条件申请而须在报章刊登的详情;或如
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有所指示,就
牌照续期或转让牌照申请以及豁免
终止时提出的牌照申请而
须在报章刊登的详情
项别
1.申请人姓名/名称及地址。
2.拟进行指明工序处所的地址。
3.申请所指的指明工序的分类。
4.在同一处所内所操作的其他指明工序,及其牌照或豁免文件编号。
5.一项附注,以解释可在何处查阅申请的详情,以及可在何处获取建议的工序的详细资料、空气质素指标及订明表格,以反对申请。任何人如反对申请,须在公告刊登的30天内提出。
(1989年第244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78号第7条;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
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