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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香港公营单位的指明)公告

发布部门:香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6-30

施行日期:1997-06-3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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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155章附表3第1段“香港

公营单位”的定义)

[1992年4月16日]

(本为1992年第97号法律公告)

第1条 香港公营单位的指明 版本日期 25/11/2004

(1)《医院管理局条例》(第113章)所指的医院管理局,现指明为香港公营单位。(1996年第46号法律公告)

(2)《机场管理局条例》(第483章)所指的机场管理局,现指明为香港公营单位。(1996年第46号法律公告)

(3)现指明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为香港公营单位。(1997年第408号法律公告)

(4)现指明《市区重建局条例》(第563章)所指的市区重建局为香港公营单位。(2002年第79号法律公告)

(5)现指明香港五隧一桥有限公司HongKongLink2004Limited为香港公营单位。(2004年第149号法律公告)

(1992年制定)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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