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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文化、教育、科学和体育合作协定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4-07-12

施行日期:1995-07-2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于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颁布日期:19940712 实施日期:19950727 颁布单位:罗马尼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和体育领域的交流和合作,决定缔结本协定。为此目的,双方议定下列各条:

第 一 条

缔约双方决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不违反缔约双方各自法律和规章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两国的有关机构在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卫生、体育、出版、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 二 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考察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和参加艺术节;

(三)在对等基础上举办艺术、书籍和其他展览。

第 三 条

缔约双方支持两国博物馆、图书馆之间进行交流与合作,并为此相互提供方便。

第 四 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根据需要和可能交换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和讲学;

(二)根据需要和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

(三)研究签订一项关于相互承认对方授予的证书、学位和学术职称协议的可能性;

(四)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五)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和其他教育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六)鼓励对方国家的学者和专家参加在本国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并为此提供便利。

第 五 条

缔约双方将尽最大努力在交换书籍、出版物和其他资料方面进行合作。

第 六 条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鼓励两国体育组织的直接联系、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之间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并鼓励体育技术的交流和合作。

第 七 条

缔约双方将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 八 条

缔约双方将在科学技术方面进行合作,包括互派专家访问、考察、讲学和交换资料。

第 九 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卫生部之间开展直接的合作。

第 十 条

缔约双方将制定实施本协定的执行计划,并鼓励两国有关部门之间签订专项协议。

第 十一 条

本协定自双方各自完成国内必要的批准程序,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除非缔约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方式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如本协定被终止,而根据本协定签订的所有交流计划、协议或议定书,根据本条规定,在没有到期前在所签的期限内仍然有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二日在布加勒斯特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罗马尼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罗马尼亚政府代表

李岚清 梅列什卡努

(签字) (签字)

罗马尼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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