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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中央编办发[2003]1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0-23

施行日期:2003-10-23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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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号)下发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开展考核工作中,又陆续反映出了一些亟待明确的问题。为使考核工作做到统一、规范,健康顺利发展,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关于合理确定考核等次问题在考核实践中,许多单位反映,考核结果确定为三个等次过少,希望再增加一个基本称职等次。为维护法规的严肃性,在实际工作中仍然要按三个等次确定考核结果。对于那些德才表现较差,在考核中介于称职与不称职之间的人员,可以暂缓确定等次,给予3?6个月的考验期,待考验期满后,有明显改进的,确定为称职;没有明显改进的,则确定为不称职。

二、关于对考核不称职而又无职可降人员的处理对于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而又无职可降的人员,可以降低一个级别;无级可降的,可以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状况,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三、关于对拒绝参加考核人员的处理问题参加考核既是公务员的权利,也是公务员的义务。如果公务员应该参加年度考核,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其所在单位可以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四、关于受处分人员确定考核等次的影响期限问题按照人核培发(1995)1号文件的规定,凡是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限内,只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目前,处分的解除可以暂按以下时间掌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为一年,受撤职处分的为两年。处分解除后的当年即可确定考核等次。

五、关于调入和从军队转业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的考核问题对调入人员的考核,由调入单位负责进行,并确定等次。其调入前的有关情况,由调出单位提供。对军队转业干部,由转业后所在单位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干部转业时的鉴定,无大问题者,一般当年应定为称职等次。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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