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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局关于做好我省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1995)20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5-10-16

施行日期:1995-1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政府法制局《关于做好我省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关于做好我省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工作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重新组建好仲裁机构,切实解决组建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依法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意义的认识。1995年9月1日起实施的《仲裁法》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一部重要法律。仲裁制度是一个文明与法制国家不可缺少的法律制度。依照《仲裁法》重新组建仲裁机构,不仅有利于解决因市场经济发展带来与日俱增的经济合同和其他财产纠纷,更重要的是一项能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改革开放、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重要措施。因此,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重视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工作,保证《仲裁法》全面、正确地得到实施,使它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要切实按照省里的方案做好仲裁机构的重建工作。《浙江省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工作方案》(浙政办发〔1995〕121号)是从我省实际出发制定的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案。各地要按照方案安排重新组建工作。特别是杭州、宁波、温州、绍兴4个第一批重新组建的市,要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借鉴外省、市的经验,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成立仲裁委员会,并逐步开展工作。杭州市在重新组建工作中要作示范。其他设区的市,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做到在原仲裁机构停止工作前完成重新组建工作,以保证我省仲裁工作的连续性。

三、加强领导,确保具体工作的落实。各设区的市要把重建仲裁机构工作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研究,作出部署。分管市长和秘书长要协调解决重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具体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落实。财政、人事等部门要在人员的选用、经费来源、办公条件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仲裁委员会应该建立一个精简高效的办事机构。建立初期,根据开展工作的需要,可以配备若干名全额拨款的事业编制,具体编制中负责筹建工作的部门提出,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仲裁委员会成立后,要积极开展工作,创造条件,逐步向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过渡。

四、要安排好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的人员。第一届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可由分管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兼任,常务副主任可由市政府法制局局长或副局长兼任,其他组成人员按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聘任。仲裁委员会在聘任仲裁员,聘用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时,要充分考虑吸收原有仲裁机构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同时,要认真做好与原有仲裁机构工作的衔接,实现仲裁工作的平稳过渡。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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