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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仲裁裁决生效前企业能否对职工再行处理的复函

发布部门:劳动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劳办发(1995)32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5-12-19

施行日期:1995-1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仲裁裁决生效前企业能否对职工再行处理的请示》(豫劳裁〔1995〕1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企业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在法定时效内起诉到法院后,又以原事实和理由对职工再次处理,如果职工对企业的再次处理不服,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只要该劳动争议符合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劳动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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